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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确权机制研究(下篇)(6)

时间:2015-12-04 10:13 点击:
(3)给予权利人确权程序中对专利文件更大的修改权,鼓励进一步完善发明创造 在目前我国的专利确权程序中,专利权人修改专利文件的范围有限,不允许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也仅限于删除权利要求

  (3)给予权利人确权程序中对专利文件更大的修改权,鼓励进一步完善发明创造
  在目前我国的专利确权程序中,专利权人修改专利文件的范围有限,不允许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也仅限于删除权利要求或技术方案以及合并权利要求。同时,我国也没有类似于美国的再颁、更正程序等专利授权后修改程序,十分不利于发明创造的进一步完善。因此有必要在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进一步放开专利文件的修改,规定在不超出原始专利申请文件范围(即满足《专利法》第33条)的基础上,允许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也不应作限制性规定。这样,可以鼓励专利权人进一步完善其发明创造,避免因为瑕疵而致使专利被无效,保护权利人的创新成果。
  2.体制机制层面的措施
  (1)确立专利确权行政机构的准司法地位,减少司法审查审级,缩短确权周期
  我国专利行政确权的司法审查定位于行政诉讼,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即专利无效行政决定依次接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司法审查。这种三级两审终审制拉长了确权案件的周期,从合理性上而言,浪费司法审查资源。专利无效审查是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行政行为,采取公开口头审理制、双方对抗制、合议组合议制,具有准司法的色彩,相较于一般的行政行为较少行政恣意,因此并无必要采取一般行政诉讼的两审终审制。赋予专利确权行政机构的准司法地位,对其作出的专利无效行政决定实行一审终审制,即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行政决定的直接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或将来设立的国家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管辖,从而缩短确权案件的周期,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该思路的理由如下:(1)具有现实的基础。专利复审委员会长期以来对无效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回避制、公开制等司法制度,遵循当事人处置、一事不再理、充分听证等司法原则,审查人员普遍具有理工科与法学双重学历背景,具有成为准司法机构的基础。(2)符合国际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美国专利商标申诉委员会属于准司法机构,复审程序当事人不服该委员会复审决定的,直接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日本特许厅审判部也相当于一个审级,不服其无效决定的,直接上诉到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德国专利商标局隶属于联邦司法部,对专利异议和撤销程序的审查也相当于一个司法审级,不服其决定的直接上诉至联邦专利法院。美、德、日等专利制度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我国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确权案件一审的准司法机关具有合理性。(3)对现有法律和制度改动最小,具有可行性。将专利复审委员会视为一级准司法机构,只需在专利法以及行政i斥讼法中明确专利确权行政i斥讼案件直接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即可,改革的阻力较小。在2008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也写人了"研究专利无效审理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的问题"的设想。另外,在赋予专利复审委员会准司法地位的同时,还应增加其证据调查和证据保全的司法权力,明确不予配合的罚则,规定其依职权审查的法律依据,以便更好地解决确权纠纷。
  (2)设立国家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统一专利确权和侵权案件的司法终审管辖权
  美、德、日等专利制度发达国家虽然专利纠纷解决机制各异,但其共同点都在于在二审或者三审阶段将专利确权纠纷与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法院予以了统一。比如,美国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全国94个地区的专利诉讼案件(包括专利侵权和确权案件)的上诉具有排他管辖权,切实维护了美国联邦专利制度的统一;日本的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统一管辖不服地方法院的专利侵权二审案件和不服特许厅审判部的专利确权上诉案件;德国专利侵权诉讼实行三审终审制,确权纠纷实行二审终审制,联邦最高法院最终统一侵权纠纷终审案件和不服联邦专利法院的确权上诉案件。因此,上述各国实际上均在上诉审阶段实现了专利确权与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统一与衔接。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国已经初步进行了知识产权法院改革,设立了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但是在目前的专利司法体制下,专利确权案件的终审权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案件的终审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案件的终审权并没有得到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是在审判监督程序上统一了两者),两者之间缺乏制度性的衔接,不利于有效保护专利权。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法院改革,设立一个类似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或者日本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性质的国家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统一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案件的终审权,从而有效衔接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两个程序,统一行政、司法标准和裁判尺度,维护专利制度的统一。
  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在人员构成上应当包括技术法官和法律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根据专利技术领域广泛的特点,至少应该设置机械、光学、电子、通信、化学、医药、材料、外观设计等专门合议庭。人员来源上,专利复审委员会自1985年以来已经审理了大量的专利确权案件,具有各领域的专业人才,可以成为技术法官的主要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长期负责专利确权和侵权案件的司法审查,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作为法律法官的主要来源。
  (3)赋予专利确权行政机构重大侵权案件的行政执法权,在行政程序中统一专利确权和侵权的处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专利工作,承担指导地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但自身却不是执法主体,缺乏行政执法的实践和经验,不利于更好地指导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开展工作;专利侵权纠纷有群体侵权、跨地区侵权等多种复杂形式,由某个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跨省、市、区的纠纷案件,存在一定难度。同时,一些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起来往往力不从心,宜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牵头查处。因此,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建议在专利法中明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案件的行政执法职能。专利复审委员会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具有审理专利无效案件以及出具专利侵权案件处理咨询意见的丰富经验,适合具体承担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案件的行政执法职能。这些重大影响案件通常伴随有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因此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行使执法职能,可以在行政程序中统一专利确权和侵权纠纷的处理,大大提高专利纠纷整体解决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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