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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确权机制研究(下篇)(4)

时间:2015-12-04 10:13 点击:
二十多年来,专利无效诉讼程序较好地履行了对专利确权行政程序的司法监督职能,但也存在着程序冗长、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的问题。从实证上来说,历年来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的专利无效决定的被诉率与败诉率平均都在20%

  二十多年来,专利无效诉讼程序较好地履行了对专利确权行政程序的司法监督职能,但也存在着程序冗长、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的问题。从实证上来说,历年来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的专利无效决定的被诉率与败诉率平均都在20%以下,实际上被司法程序撤销的专利无效决定不足确权案件总数的4%,这是一个很小的比率,因此专利无效决定具有很高的公正性与确定性。但是,囿于行政诉讼两审终审的既有模式,专利无效决定仍然需要经过两个司法复审阶段,使得整个专利确权程序多达三个审级,没有很好地兼顾纠纷处理的公平与效率,浪费了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甚至由于诉讼费用的低廉(目前仅为100元),存在着被当事人滥用的趋势。同时,专利确权程序的冗长,也会导致关联的专利侵权纠纷久拖不决,影响整个专利制度的运行。
  2.专利无效诉讼程序的性质及改革方向
  在人民法院的内部分工中,从2002年起,对无效行政案件存在关联民事诉讼的,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没有关联民事诉讼的,则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由于两个审判庭的审判模式、审查范围和判决方式上存在诸多差异,比如行政审判庭认为司法审查范围应限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范围,其对专利权有效性的实体判断属于行政职权,司法机关仅对其审查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实体问题的改判没有法律依据;而民事审判庭认为司法审查应当包括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审查,包括对专利有效性的实体判断。由此引发了这类案件究竟是民事诉讼案件还是行政诉讼案件的争议。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再次调整了专利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分工,将专利确权行政案件的一、二审和再审案件统一'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并且在2014年后将专利确权行政案件统一划归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但是这个争议在业界仍然没有停止。
  笔者认为,实践中按照两种模式审理均会带来一些问题,如完全按照行政案件来审理,则囿于我国行政诉讼目前只进行合法性审查,当认为无效决定存在错误时,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仍然需要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够以新的理由重新作出无效决定,而当事人不服新的无效决定仍然可以起诉和上诉,由此带来循环诉讼和确权纠纷久拖不决的问题。如果完全按照民事案件来审理,法官可以超出专业行政机关无效决定的范围,直接就专利权人与请求人之间的诉辩主张甚至新的证据作出判决,甚至有的案件直接在判决中认定专利权的效力,但如此大的裁判权与我国民事审判法官普遍缺乏本领域理工科背景的现状极不相称,容易造成错案率的上升。以2007年为例,民事程序审理的无效行政案件一审败诉率达21%,这表明很难保证作为非专业技术领域人员的法官会比专利复审委员会本领域的合议组对案件技术事实判断得准确。
  因此,笔者认为,正如前文对专利无效程序的性质分析的那样,专利无效程序是一个民事和行政程序的混合体,因此其后续司法审查程序也不能机械地套用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程序的所有规定。专利权经过授权审查、确权审查以及司法审查三个审级,其公正性问题普遍可以得到保证,因此当前专利确权程序最大的问题还是效率问题,因此需要突破我国行政诉讼两级终审的限制,将专利无效程序作为一级准司法程序,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程序作为第二审程序即可。从审查的方式上,由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强项在于法律适用,而在涉及技术内容的事实认定上存在障碍,因此现阶段不宜采取完全的民事i斥讼审理模式,仅需对专利无效决定采取合法性审查,重点对其进行程序监督即可。
  四、改革专利确权体制机制的目标和路径
  (一)专利确权制度的理想目标
  《深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提出了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新目标,到2020年知识产权法治环境更加完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等。要实现上述目标,专利确权制度应起到及时明确权利效力、支撑专利保护,严格过滤问题专利、提高中国专利质量,合理明晰权利范围、促进专利权合理运用的重要作用。
  1.及时明确权利效力、支撑专利保护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法理传统,我国专利制度未来仍将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确权和侵权纠纷处理的职权分离模式,以及专利侵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即由专利确权行政机关进行专利确权行政审查,由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进行专利侵权的行政执法或司法审理。因此,在专利侵权行政执法或民事诉讼中,如果被控专利侵权人认为涉案专利权本不应该被授予时,应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一般应该中止该专利侵权案件的执法或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无效行政决定,宣布专利有效或者无效的结论后,再行恢复侵权案件的执法或审理。这个专利确权过程应该是及时并且高效的,从而为专利侵权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提供坚实的基础,起到有效支撑专利保护、定纷止争的作用。
  2.严格过滤问题专利、提高中国专利质量
  我国实行三种专利制度,其中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只实行初步审查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这两种专利的质量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不可否认,在现阶段各级地方政府专利政绩考核和不合理资助政策的引导下,以及国人急功近利的心理影响下,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数量存在较大的泡沫。发明专利虽然进行实质审查,但由于审查员的检索方式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现有技术,客观上也存在不当授权的情况。专利确权制度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很好的制度设计,提供了一个过滤问题专利的途径。社会公众中的任何人如果发现专利权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等相关规定,均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来无效问题专利。无效程序引人双方当事人对抗制,沿用所有的专利授权条件,采用合议组审查制,对有争议的专利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和过滤。因此专利确权制度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相关专利纠纷的同时,也具有过滤问题专利,提高中国专利整体质量的重要功能。
  3.合理明晰权利范围、促进专利权合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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