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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确权机制研究(上篇)

时间:2015-12-04 10:01 点击:
【论文摘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专利确权制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环节中的重要内容,还存在程序复杂、审级多、与专利侵权保护程序缺乏制度性衔接等深层次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在借鉴美国、日本、德国等
  【论文摘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专利确权制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环节中的重要内容,还存在程序复杂、审级多、与专利侵权保护程序缺乏制度性衔接等深层次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在借鉴美国、日本、德国等专利制度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专利确权制度中的突出问题进行改革,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建立"专利无效行政决定作出即公告,关联侵权案件随即处理"等制度,加快侵权案件处理的效率;在体制机制层面上确立专利确权行政机构的准司法地位,简化确权案件的司法审查;设立国家知识产权高级法院,赋予专利确权行政机构重大侵权案件的行政执法权,统一专利确权和侵权案件的处理。
  【论文关键词】专利确权;专利保护;体制机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2014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新目标,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显著改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显著增强等。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更是明确提出要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强调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工作指明了方向,作出了部署,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专利确权制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环节中的重要内容,实施30年以来,有效支撑了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运行。同时,专利无效审查作为专利行政审查程序的最后一环,起着统领审查标准的重要作用。过去30年专利复审委员会累计审结完成了3万4千余件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有力地推动了专利行政授权、确权审查标准与司法审判、行政诉讼审理标准的一致,与专利的侵权判定程序实现了很好的衔接。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我国专利确权体制机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专利侵权诉讼中确权程序复杂,专利维权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状况。因此,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新背景下,有必要对我国当前的专利确权制度进行系统性梳理,对制约发展的专利确权体制机制问题进行改革。
  一、我国专利确权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我国专利确权制度运行三十年以来,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有力支撑了专利保护制度。与此同时,这三十多年也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改革制度的过程。从取消异议程序、撤销程序,到确立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确权的司法终局,再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专利确权行政诉讼案件的专属管辖,都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然而,我国专利确权制度中长期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如审级过多、周期长、与侵权保护缺乏制度性衔接等,这些问题越来越制约专利制度的有效发挥。
  (一)专利确权司法审查审级过多、周期长,不利于专利保护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专利确权制度实行司法终局,并且把确权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定位于行政诉讼,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无效行政决定要依次接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三级司法审查。由于专利确权案件常常派生于相关联的专利侵权案件,且在目前的制度下,这些侵权案件在确权案件未走完所有司法审级的情况下,大部分都处于中止或未决状态,导致社会公众认为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时间过长,进而归咎于专利确权的审级过多、周期长。同时,部分被控专利侵权人也常常会滥用专利确权的司法审查制度,对本已经过专业的行政确权机构审查的案件,穷尽各级司法救济,缠讼滥诉,目的是拖延侵权案件的审理,逃避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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