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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确权机制研究(下篇)(2)

时间:2015-12-04 10:13 点击:
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的性质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定位问题,多年来一直存在着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权是一种私权,专利有效性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围绕私权利的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专利复审委员会虽然是一

  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的性质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定位问题,多年来一直存在着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权是一种私权,专利有效性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围绕私权利的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专利复审委员会虽然是一个行政机关,但是其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行使的是一种民事裁判权,而非行政权,因此无效宣告程序本质上属于民事准司法程序。另一种观点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其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承担的是行政审查权,代表的是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可以不受当事人请求的限制依职权审查专利的有效性,因此无效宣告程序显然是一个行政程序。
  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学理支撑,但在社会经济关系急剧发展、司法和行政职能日益交叉的当代,单纯划分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并无太大的实践意义。司法程序可以履行一些国家管理的行政职能,同样行政程序也可以对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裁决。尤其在专利领域,由于专利权的特殊属性,尽管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明确了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是私权,但是不可否认专利权带有强烈的公权属性,体现了国家管理的内容,需要经过国家公权力的确认。因此用传统的权利属性去划分解决机制的性质只能带来无尽的争议,真正重要的是看哪种解释有利于整个纠纷的解决。笔者认为,无效程序实际上是一种行政管理与民事纠纷处理相混合的"专门的行政裁决程序"。从职权上来说,专利复审委员会代表着国家和社会公众对专利权的审查,充当着"公众利益的守护神",为了纠纷处理的效率以及社会秩序的尽快稳定,应当赋予其一定依职权审查的职权,而不必受请求人请求范围的限制。从与后续司法程序的衔接上来说,则不能将无效宣告程序当成一般的行政程序看待。由于其居中裁决的特点,应当赋予其一定的准司法程序的性质,简化后续的司法审查环节,在效率和公平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这对我国目前整个专利纠纷解决机制分散、低效的现状而言尤为重要。
  3.无效请求的理由、证据及其审查
  由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目的是对专利权效力的再次确认,因此无效理由应当包括所有的专利实质性条件。根据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包括: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即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不属于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即向国外申请专利违反保密审查要求,后又在国内申请专利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即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实用性、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即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者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即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或者不清楚简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即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即专利文件修改超出原始申请范围的;或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即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即分案申请超出原申请范围的;或者被授予的专利属于《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或者非法获取、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六种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或者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专利申请审查阶段的驳回理由都构成请求无效的理由,比如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规定的单一性要求,以及其他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等,因为这些规定都是专利授权的程序性条件,而不是实质性条件,因此基于程序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不能事后再去追溯。
  无效宣告程序中需要证据支持的理由通常为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主要用来证明现有技术的状况,常见的为书证,其中最大量的是各国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文献。由于这种书证的发布都是依据特定的法定程序,因此这类书证的证明力较高,也比较容易审核认定。但在用于证明使用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证据中,经常会遇到特定的证据,例如各种合同、票据、公证文书、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样品、勘验笔录以及域外证据和网络证据等等,需要较高的证据审核认定能力。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主动调查和收集证据,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只有对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时,才调查收集。无效程序基于效率优先的考虑,对于举证期限有严格的要求,对于请求人一般要求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对于专利权人也要求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反证。在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质证和审查环节上,无效程序基本上是参照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进行,适用优势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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