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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监管理念的变迁(2)

时间:2014-08-13 15:27 点击:
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过度的复杂性降低了信息透明度和资本充足率的可比性,加大了利益相关者理解银行的风险投资组合的难度,从而削弱了巴塞尔协议的第三支柱-市场约束。巴塞尔委员会近期成立了Regulatory Consisten

 

  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过度的复杂性降低了信息透明度和资本充足率的可比性,加大了利益相关者理解银行的风险投资组合的难度,从而削弱了巴塞尔协议的第三支柱-市场约束。巴塞尔委员会近期成立了Regulatory Consistency Assessment Programme(RCAP,监管一致性评估程序),并公布了针对各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结果差异性的初步分析结果[9-10]。报告显示各银行计算出的风险权重存在较大的不一致性,导致银行间资本充足率状况的公平有效比较十分困难。对于银行账户资产,银行间资产结构的不同虽然可以解释银行间风险权重不一致的四分之三,但整体上很难决定这种不一致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现实中银行间的风险水平差异。剩下的四分之一不一致主要是由两个因素驱动:各监管当局指引和实践的多样性以及银行间内部模型的多样性(包括风险参数的审慎性估计,违约定义,经济周期调整,低违约组合建模方法等的不同)。风险加权资产的差异降低了资本充足率用于衡量银行稳健性的可信度,导致市场参与者难以了解与比较银行业的实际风险状况,影响了银行业的公平竞争和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三、可比性和简单性

  监管的复杂性问题引发了巴塞尔委员对监管理念的反思,简化监管标准和改善可比性被正式提上巴塞尔协议监管改革议程。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2012年6月特别成立了the Task Force on Simplicity and Comparability(简单性和可比性工作组),经过一年多的研究讨论,2013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监管框架:风险敏感性、简单性和可比性的平衡》[11],界定了简单性和可比性的概念和评估准则,提出了在保证风险敏感性的同时,兼顾简单性和可比性的监管理念。

  (一)简单性和可比性的内涵

  简单性包括两层含义,监管标准的简单和资本计量过程的简单。监管标准的简单是指表述简单清晰,易于理解,内容准确且不存在歧义。资本计量过程的简单则指:一是需要输入的参数数量有限且容易获得,可靠性高;二是计算方法易于理解,计算过程不需要使用高深的数理统计概念,不需要迭代计算,数据收集和软件实现的成本较低,且易于被外部审计师和监管者验证。

  可比性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银行间的可比性,即具有相同资产组合的两家银行采用同一监管规则计算出的风险加权资产应当相同,具有不同资产组合的两家银行采用同一监管规则计算出的风险加权资产则应当不同。二是时段间的可比性,即如果银行的风险状况没有随时间迁徙而变化,风险加权资产就不应随时间迁徙而变化;如果银行的风险状况随时间迁徙发生了变化,风险加权资产也应同方向、同比例变化。三是对不同银行、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时间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结果的差异能够进行合理的解释。

  早在巴I时期,可比性即是制定监管框架的指导原则之一。巴I的初衷即是通过在全球建立统一的资本监管标准,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但随着金融产品日益增多金融交易日益复杂,巴I过于简单的风险权重不断遭到业界诟病,因此巴塞尔协议的改革理念逐渐向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倾斜,而可比性的要求则逐渐被忽略,直至巴III时代巴塞尔委员会成立简单性和可比性工作组重新评估监管框架的可比性问题。与可比性不同,在巴塞尔协议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巴塞尔委员会从未将简单性作为制定监管规则的主要考量因素,直至2013年7月发布的《监管框架:风险敏感性、简单性和可比性的平衡》才首次将简单性明确作为评判监管改革提案的额外标准。

  (二)提高简单性和可比性的改革措施

  目前巴III的工作重心已逐渐从强化监管标准转向推进标准实施,针对全球实施过程中由监管标准复杂性引发的困难,巴塞尔委员会对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体系开展了针对性的调整,其核心思想是趋向简单化,增强可比性。

  在信用风险方面,在维持现有标准法框架及基本理念的基础上,通过简单易行的细分和权重设定,合理提高标准法的风险敏感度,降低对外部评级与银行内部评级模型的依赖,降低风险缓释框架的复杂性,并尽可能促进标准法与内部评级法的框架衔接一致。

  在市场风险方面,对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制定统一的风险类别相关性系数,解决现有框架下两种方法在处理分散化效应方面存在的明显差异。针对目前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资本要求的显著差异和不可比性可能导致的监管套利,一方面通过优化标准法的计量,提出与内部模型法更为接轨的改进方案,提高标准法的风险敏感度,加强标准法的简单性、透明性和一致性,以及与内部模型法的可比性;另一方面提出以标准法作为内部模型法的底线、参考基准或附加资本等四项方案,提升标准法的重要性,以此强化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二者的关系。

  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第二次证券化监管框架征求意见稿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两套可替换的资本计量分层体系统一为一个更为简单明了的分层方案,以保证执行的一致性[12]。同时,用内部评级基础法取代调整的监管公式法,以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基础资产的监管资本为基础计提证券化的监管资本,通过参数校准保持风险敏感性的同时,降低计算的复杂度,改善资本计量的可比性。

  另外,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巴塞尔委员会将杠杆率引入巴III,并于2014年1月公布了定稿后的杠杆率监管框架[13],严格清晰地界定了杠杆率的计算规则与信息披露要求。与以风险加权资产作为分母的资本充足率指标相比,杠杆率用不进行风险加权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作为分母,具有计算简单、直观透明的特点,因此具有高度的可比性。杠杆率不存在风险量化中的模型风险,可以避免银行利用内部模型进行资本套利,同时也不会因为风险计算错误而误导资本要求,在风险估算失误、风险资产被低估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最终防线,防止银行过度承担风险以及资产规模和杠杆率的过度扩张,确保银行始终保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从而形成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补充。

  四、有效平衡风险敏感性、简单性和可比性的可行性措施

  关于风险敏感性、简单性和可比性的讨论仍在继续,如何有效平衡监管体系的风险敏感性、简单性和可比性,已成为巴塞尔委员会未来的改革重点,其核心在于如何以成本节约的,且易于理解的方式捕捉风险。

  (一)重新评估风险计量模型的合理性,降低无必要的复杂性

  针对复杂性的问题,首先需要区分合理的复杂性和无必要的复杂性。合理的复杂性是指复杂性的增加会带来风险敏感性的明显提升,无必要的复杂性则是指复杂性的增加仅带来风险敏感性的略微提升甚至反效果。针对目前资本计量过度复杂的问题,有必要对各计量模型进行全面的梳理,评估各模型中是否引入了无必要的复杂性。评估的准则可包括每个参数的引入是否有充分可靠的量化结果证明其对风险敏感性的贡献,不同方法的计量结果是否具有明显的差异以证明采用多种方法的必要性等。需要注意的是资本监管体系的任何修改都应该慎之又慎,因为这种修改将直接影响银行的经营行为,以及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态势。因此此处着重强调无必要的复杂性,其目的在于明确对简单性的要求不能以牺牲风险敏感性为代价,在对资本计量规则进行简化的同时应保证风险敏感性没有出现明显下降,否则将刺激银行将盈利最大化凌驾于风险控制之上,进而向信用资质差偿债能力弱的借款者大量放贷,导致整个金融体系风险水平的显著增加,破坏金融体系的稳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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