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第一版巴塞尔协议到2006年拥有三大支柱的第二版巴塞尔协议,再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诞生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金融监管体系在风险敏感性稳步提升的同时,也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在推进巴塞尔协议III全球实施的进程中,由监管复杂性引发的问题使巴塞尔委员会开始重新反思金融监管的改革方向,并提出平衡风险敏感性、简单性和可比性的监管理念。本文尝试总结巴塞尔协议监管理念变迁的内涵以及新的监管理念下巴塞尔协议的改革举措,并相应提出若干针对性的可行措施。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金融监管;风险敏感性;简单性;可比性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6-0062-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6.13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暴露无遗。作为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巴塞尔委员会及时启动了巴塞尔协议的改革,在过去的五年时间里发布了一系列监管改革提案,旨在提高风险监管的全面性和敏感性,增强银行以及整个金融体系应对危机冲击的稳健性。危机后的改革在对原有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进一步完善的同时,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监管要求,包括杠杆率、流动性指标、系统性重要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大额风险暴露监管等[1]。目前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重心已逐渐从强化监管标准向推进标准实施转变,在全球实施过程中对监管改革理念开始有了新的思考,资本充足率的可比性问题和监管要求的复杂性问题被正式提上巴塞尔协议监管改革议程。 监管体系的复杂性主要是来源于对风险敏感性的追求,而风险敏感性是资本监管的核心目标。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银行的业务品种和交易结构越趋复杂。为保证资本充足率的风险敏感性,资本计量方法和监管规则的复杂度亦相应提高。但过度的复杂性也引发了新的问题,一方面银行的合规成本和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大幅增加,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市场参与者对风险的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同时,复杂的内部风险评估模型的大范围使用降低了资本充足率计量的可比性,加大了监管套利空间,影响了银行体系的公平竞争。因此,巴塞尔协议逐渐从以提高风险敏感性为主向保证风险敏感性的同时,兼顾简单性和可比性的监管理念变迁,如何更好地平衡风险敏感性、简单性和可比性成为未来几年巴塞尔协议改革的主要目标。 一、风险敏感性 风险敏感性是指监管资本的计提需要覆盖不同的风险类型和风险来源,对风险特征不同的暴露或交易应有所区分,资本要求应与风险暴露或交易的实际风险水平相对应。与低风险的暴露或交易相比,对于风险较高的暴露或交易的监管,应直接体现为资本要求的明显增加。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机构,因此保证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性是资本监管框架的核心。风险敏感性使监管资本要求能反映风险暴露或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银行来说,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性有助于各业务条线间资本的有效配置,风险资产的合理定价与损失准备的充分计提。对于监管机构来说,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性使监管机构能更便利并清晰地监控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与风险结构,并合理分配稀缺的监管资源。对于投资者来说,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性使得追求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投资回报成为可能。 伴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发达,巴塞尔协议从诞生之日起就围绕着保证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的目标而不懈改进。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以下简称巴I)是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雏形,主要考虑银行账户的信用风险,并设置了一组简单的风险权重以区分不同的资产类型。20世纪90年代后,金融衍生品及交易迅猛增长,金融市场的波动对银行业的影响越来越大。市场风险管理的失控导致巴林银行破产、大和银行巨额亏损等震惊国际金融界的案件接连发生。为适应金融市场发展新形势,巴塞尔委员会在1996年提出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畴,并首次在监管框架中引入内部模型——银行获监管当局批准后可选择使用内部Value at Risk(VaR)模型取代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允许使用内部模型是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性进步,旨在使监管资本与银行内部的经济资本更趋一致,大幅提高了监管资本计提的风险敏感性,并且成为银行积极加强内部风险管理能力的有效激励措施。随着银行业风险建模技术的不断精进,巴塞尔委员会在2004年适时推出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第二版巴塞尔协议(以下简称巴II)[2],巴II在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里确定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三大风险范畴,并进一步允许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计提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 资产证券化和复杂衍生品的无序发展引爆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也暴露出巴II监管框架的缺陷,危机之后巴塞尔委员会及时启动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以下简称巴III)的改革。巴III对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特别是交易账户和资产证券化风险的资本监管进行了深入的反思与完善,主要目标为扩大风险覆盖范围,提高监管资本计量的审慎性和风险敏感性,使监管资本要求更贴近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质风险水平。具体而言,在交易账户市场风险方面,风险头寸的划分更加细致,交易账户中的金融工具按照产品类型进一步细分,新增风险拓展为新增违约风险,信用迁徙风险和流动性丧失风险[3];在资本计量上提出采用ES(Expected Shortfall,预期尾部损失)替代或补充内部模型中的VaR,细化对投资组合尾部风险的资本要求[4]。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方面,增加由于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而带来的信用估值调整盯市损失的资本计提[5],以及对中央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计提[6],修改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资本度量模型,提出用非内部模型法替代现期风险暴露法和标准法[7]。相对于现期风险暴露法和标准法,非内部模型法充分考虑了抵押品和保证金的影响,采用了更为精细化的对冲规则,因此具有风险敏感性更高的优点。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巴塞尔委员会在2012年底发布的证券化监管体系征求意见稿中对巴II的证券化资本监管框架进行了彻底的变革,提出了全新的证券化资本计量分层体系和计量模型[8]。新的计量模型以提高风险敏感性为主要目标,将更全面的风险因素,包括证券化交易期限、基础资产池相关性、证券化中间档次的厚度等,纳入考虑范畴,进一步细化了风险权重。与此同时,巴III在资本充足率监管以外,提出了包括流动性指标、系统性重要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大额风险暴露监管等新的监管要求,这些举措也都体现了后危机时代更加全面和敏感地捕捉并处理各类风险的监管改革方向。 二、监管复杂性引发的问题 从巴I到巴III,伴随着风险敏感性的提高,监管标准也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从信用风险到三大风险、从标准法到内部模型法、从资本监管到三大支柱、从资本充足率指标到资本、杠杆和流动性指标并存,不论是监管范围、规则还是计量方法,复杂性都显著增加,而过度的复杂性可能引发一系列新的问题。 从内部风险管理的角度,过度复杂的风险和资本计量模型会加大董事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理解银行的风险结构和关键风险要素的难度,因此反而削弱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董事会和高管层对资本的规划与配置能力。另一方面,过度复杂的内部风险模型容易引发对量化结果的过度依赖,从而降低风险决策的审慎性和效率,并且复杂模型存在的模型风险可能不仅不能增加反而会降低风险计量的准确性。同时,为实现监管规定的风险计量、信息披露、外部审计等要求,银行的合规成本也大幅增加。
从外部监管的角度,内部模型和监管规则的复杂性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监管机构需要培养精通于风险建模的专业人才,投入大量的监管资源来评估检查监管规则的实施情况以及验证银行内部模型的准确性、审慎性和可靠性。监管成本的增加可能会削弱监管机构对银行业其他风险的把握和监控,从而影响监管的整体有效性。另外,复杂的模型和监管规则也增加了监管套利的空间。监管机构难以精确把握模型的各种细节,也难以迅速有效地对模型假设与参数的审慎性进行评估,使银行可以通过选择建模技术、取样范围、时间窗口等方式改变模型计量结果,进而人为降低监管资本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