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诸侯争霸,诸侯之间盟会之辞也上升到了典的地位,在特定的时期内具备了与法同等的约束力。《国语·晋语二》记载:齐桓公约束诸侯“怀之以典言”,韦昭注曰:“典,法也。法言,指阳谷之会以四教令诸侯之属。”亦即齐桓公以阳谷会盟所拟定之规则“无障谷,无贮粟,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之典言(见《公羊传·桓公三年》)约束诸侯。诸国盟会之约虽非周之旧典,但一样具有一定的束缚力。春秋以降,周天子失去了天下共主的地位,春秋霸主的出现实际上取代了天子之位号令诸侯,由霸主们主持签订的盟约也因此在一定时期内具备较强的约束力,这部分盟约上升到“典”,是可以理解的。 典又有训典之意。除了法律法规被认为是无可置疑的外,先王先公之训诰也被认为是典,称之为训典。如《国语·楚语》记载:“……及为成师,居太傅,端刑法,缉训典,国无奸民,后之人可则,是以受随、范。”又有《国语·楚语》载左史倚相因“能道训典,以叙百物,以朝夕献善败于寡君,使寡君无忘先王之业”,故而称之为楚国之“宝”,可见训典正是先王之遗训典则。训本是尚书八体之一,主要是君主对臣下或长辈对晚辈的训词。《国语·郑语》记载有专门的训书,到了春秋中后期,这类古老的训,也称为典,即所谓训典,训典也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借鉴。 以上所列周之“典”,均是治理国家之准则。关于这一类的典,周礼天官有“六典”之说,在六典之中,对后世影响最深的,是“礼典”。所谓“礼典”,即将西周礼乐制度上升为典。《国语·周语》云:“若启先王之遗训,省其典图刑法,而观其废兴者,皆可知也。”此处之典,韦昭注曰:“礼也。”又有春秋中期,晋侯派大臣随会聘于周,周定王为随会论不用全烝之故,“武子遂不敢对而退,归乃讲聚三代之典礼,于是乎修执秩以为晋法。晋国据此设置典礼之官。”徐元诰先生注曰:“谓晋于是始备三代典礼之官也。”礼乐本是周天子才能拥有的特权,但春秋之后,礼乐征伐自诸侯出,所以晋国在春秋中期也置“典礼”之官。所谓典礼即使周官的“礼典”。将礼仪制度上升为典,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在后世,这种制度性的、宗教性的典仪、规则,一部分作为礼经被儒家搜集整理并继承下来,另外的则因时代进步、宗教势力的衰落而湮灭无踪。
到了春秋中后期,“礼典”的范畴突破了礼乐制度层面的内容,而将代表礼乐文明之典籍《诗》《书》视为礼典的一部分。将先王的文化典籍尊之为典,是中国上古时期的传统。《尚书·多士》篇中有“惟尔知,惟殷先人,有典有册,殷革夏命”的记载,《尚书正义》注曰:“言汝所亲知,殷先世有册书典籍。”可见此处之典,不仅仅是祭神所用,而又有典籍之意。《左传·昭公十二年》记载楚灵王评价左史倚相“是良史也,子善视之,是能读三坟五典八索九丘”。其中三坟、五典、八索、九丘,杜预注曰:“均古书也。”《尚书》中有《尧典》《舜典》,《逸周书》有《程典》《宝典》《本典》,都是记录先王尧、舜、周文王治理国家之典籍要言。可见早在上古时期,书籍文献就已经作为文化传承的重要媒介被赋予了“典”之地位。而到了春秋后期,《诗》《书》也被认为是“典”。台湾学者曾勤良先生说:“吴公子季札聘鲁观周乐,由季札观风雅颂及歌舞所作之评述,可略知孔子论《诗》之前《诗经》形式,已由吟咏性情转化而为礼乐教化之经典。”认为在孔子之前,《诗》已经具备了其经典地位,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实际上,将《诗》《书》视之为典,并将之作为自己言行之论据,早在西周后期就已见端倪。如《国语·周语上》载王子晋劝谏周灵王时说:“度之天神则非祥也,比之地物则非义也,……观之《诗》《书》与民之宪言则皆亡王之为也。”王子晋认为治理国家需要参考《诗》《书》及民之宪言,这无疑是将《诗》《书》上升到了“典”的地位。之后又有《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载赵衰语:“臣亟闻其言矣,说礼乐而敦《诗》《书》。《诗》《书》,义之府也。礼乐,德之则也。德义,利之本也。”《国语·楚语》记载楚庄王时,申叔时论教育太子之道,已明确将《诗》、礼、乐作为必修的科目。可见大约在春秋中叶时,《诗》、《书》、礼、乐已具备了相当的权威性,成为指导人们行为准则之“典”。儒家诞生之后,经孔子及其后学的阐释,在《诗》、《书》、礼、乐之外,又有《易》和《春秋》被列入“典”之行列,并称为“六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