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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课税公平性与税负妥适性分析(2)

时间:2014-04-25 15:42 点击:
现有房产税的课税公平性与税负妥适性分析 (一)沪渝两地房产税课税公平性比较 当前,我国仅在上海和重庆两地试点并开征了房产税,本文对试点范围内的沪渝两地房产税征税方案进行比较,结果如表1所示。参见表1,从

  现有房产税的课税公平性与税负妥适性分析

  (一)沪渝两地房产税课税公平性比较

  当前,我国仅在上海和重庆两地试点并开征了房产税,本文对试点范围内的沪渝两地房产税征税方案进行比较,结果如表1所示。参见表1,从房产税课税公平性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从纳税人看,沪渝两地房产税征收均将本地居民和外地居民进行了区别对待和处理,导致公平缺失。房产税征收固然是为了抑制房价,然而以户籍为线的区别对待,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平,并且容易在本地居民与外地居民间制造对立情绪。

  第二,从征税对象看,两地最大的不同在于,上海仅对增量房征税,而重庆对存量房和高档用房同时征税。显然,上海方案规避了拥有多套房人群的风险,而加重了新购房者的负担,而重庆方案更有利于打击囤房、惜售的炒房行为。房价走势也佐证了这一结论,自2011年房产税征收后,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重庆房价基本维持在0.8万元/平米左右,而上海房价则从征收前的约2万元/平米上涨到2013年9月约3万元/平米。

  第三,从计税依据看,在试点期间,两地均按照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由此带来最大的问题就是忽略了不同年代房屋的价值差异,可能导致消费者税负的极大不同,加重新购房者的不公。此外,以当前市场价格对实为财产税的房产税计税,容易让该税种陷入流转税的不利境地,落下重复征税的恶名,有推高房价的嫌疑。

  第四,从税率水平看,沪版提出了实施差别化税率,但初期0.6%的征税点难以从根本上抑制投机行为,相比较而言,渝版实施的0.5%至1.2%之间的差额浮动税率,对于负担能力弱者少征税,而渝版提出未来执行的累进制税率,其税负妥适性更高一些。

  第五,从免征范围看,两地均对一定面积以下的住房免征房产税,基本都顾及了合理的改善性住房需求。

  综合沪渝两地房产税征收细节及其比较结果可以看出,就房产税课税公平性而言,当前我国房产税改革中有体现公平原则的地方,但是,也存在公平缺失的不足。

  (二)房产税税负妥适性分析

  为全面展示我国房产税税负的现状,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我国房地产税负进行分析。

  1.房产税税负的宏观分析。房产税对于地方政府是收入,而对纳税人则是负担。房产税只是政府依赖土地财政下名目繁多的税种之一,除此外,还有诸多与地产开发相关的规模庞大的收费项目,最为典型的就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根据2010-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本文得出2009-2011年房地产五大税收的收入统计表,如表2所示。从表2可以看出,从2009年至2011年,全国征收的房产税分别为803.66亿元、894.07亿元和1102.39亿元,仅从2009年至2011年三年间,房产税就增加了约300亿元,增加幅度高达37.17%,并且包括房产税在内的房地产五大税收就占地方财政税收总收入的15%左右,但房产税比例仅为2%左右。由此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增加幅度很快,已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是,作为保有税的房地产税在整个房地产税收中的比例偏低,与发达国家相比,对政府财政收入的贡献明显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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