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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课税公平性与税负妥适性分析

时间:2014-04-25 15:42 点击:
内容摘要:公平原则指导下的税收和税负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房产税制度进行改革已势在必行,但改革过程中必须注重课税公平性和税负妥适性问题。本文对比沪渝房产税制度和10个主要城市相对税负情况,发现当前我国房产税改革既有体现公平原则的地方,也

  内容摘要:公平原则指导下的税收和税负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房产税制度进行改革已势在必行,但改革过程中必须注重课税公平性和税负妥适性问题。本文对比沪渝房产税制度和10个主要城市相对税负情况,发现当前我国房产税改革既有体现公平原则的地方,也存在公平缺失的不足。因此,政府应从公平性视角出发,建立合理的课税政策、课税税率和课税评估机制,助推房产税课税制度改革,从而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房产税课税课税公平性税负妥适性

  引言

  自1951年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以来,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税收制度历经了数次变动与调整。随着房地产业支柱地位的确立,地方政府受土地财政束缚,以及房地产投资的大量涌入,特别是2003年以来,我国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在几个主要的一线城市,房价已经严重脱离居民收入,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遏制不断高企的房价,在税收方面,我国将内、外资持有房产的课税标准统一于1986年颁布的《房地产暂行条例》之中,并适时废止了执行近60余年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此外,引人瞩目的是,为有效打击个人“炒”房,国家决定从2011年1月28日起,在上海和重庆两地试点对非营业性房产征收个人房产税,从而开启了新一轮房产改革。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计算,2010年全国征收房产税约为894亿元,该比例不超过地方收入的3%,而同期美国房产税占比地方收入高达80%。与此相呼应的是,个人房产税试点两年多以来,关于房产税试点扩围的呼声不断高涨,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的报告也指出将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范围。房产税作为本轮房改的核心之一,其内容涉及税基的确定与拓展、与其它税种的协调与统一、提高征税效率、降低征税成本等各个方面,但是,无论房产税改革的内容何在,都必然触及两个最根本的问题,即课税公平性及税负妥适性。本文以此为选题,力图通过对房产税课税公平性与税负妥适性的分析,为房产税征收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与建议。

  税收公平与税收负担

  英国古典学派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提出了税收四大原则,其中以公平性原则为首,他认为公民应以个人在国家保护之下所获得的收益比例纳税,故根据“利益说”,税收应符合自然公平和比例公平。并且Smith以农户共耕公田为例对此进行了解释,各个共耕公田的农户必须依其所耕公田的收益比例分担公田的费用。英国历史学派瓦格纳更是提倡税收的社会公平原则,即人人都须纳税,且按照纳税能力课税,以求实质平等。房产税课税的目的在于增加国家收入,使得国家各项经费支出得以配合社会经济发展。房产税是以房屋现值作为核税的依据,而房屋现值是由税收征收部门根据专门机构对不动产做出的评估价格来予以核定的,因此,其征收标准如何制定、税基如何确定、税收所得如何分配,都不应偏离租税公平原则。

  税收负担即为税赋,也被称为税负,与一国的社会财富分配直接相关。近现代西方关于税负研究的观点众多,既有瓦格纳的税收九原则,也有凯恩斯限定税率、指导消费体系,还有著名的阿瑟·拉夫曲线,综合各种观点,他们均达成一个共识,即在公平、效率原则指引下的合理、健全的税负水平有利于经济发展。而我国经济发展所主导的财政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可谓与西方税负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其实,从一国的税负及其国民承担税负的能力角度来判断一国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操作性更强,适用性也更广。因此,在制定税法时考虑税收负担能力,既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也符合了量能课税原则。房产税究其本源是一种财产税,“由于租税系无对待给付的法定债之关系,租税负担之正当性,只能从负担的平等性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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