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 完善相关立法 上文讲到三大机关职能交叉,所以应当增加规范流程的规定。例如若侦查机关没有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检察机关可以发回重新侦查并要求指定辩 护。若审判机关开庭前发现侦查和检察机关没有指定,在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发出审判建议的同时,可以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另外 三大机关指定的辩护人在原则上为一人,就算为两人,也应两人一起参与庭审,做到对未成年利益保护最大化。 (二) 提高指定辩护的酬劳 为杜绝指定辩护人因为酬劳过低而不用心辩护的情况,应当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的资金渠道,不止限于“财政补贴”。除了司法行政部门发放的“补 偿”,还可以增加与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建立起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对于辩护有效、影响深远的指定辩护案件予以奖励;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宣传,增 大社会捐赠力度,令指定辩护人培养起社会责任感。我们更可以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将福利彩票的一部分用于法律援助,另外国家一直在加大反腐力度,可将 官员贪污腐败的钱财用于法律援助,专金专用,并且参照上一年度指定辩护案件的人群比例,以此保障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的利益。 (三) 建立起制定辩护人监督机制,权责一致 司法实践中,就算辩护人慵懒怠责,被告人也“求救无门”。新法已经解决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的问题,所以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 关合作,对于每位律师的会见次数进行追踪记录,对律师每次阅览的卷宗进行记录。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可以告知被告人及其亲属有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的权利,这 是司法监督;仍然可以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在保障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将指定辩护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传播,让社会大众监督辩护的质量,让辩护人做到真正的权 责一致。 (四) 建立起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的互信机制 通常对于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辩护的情况,公安机关会在3日之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检察院会先查明拒绝的缘由再要求其另行委托辩护人, 若其不委托的,再通知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人,而在审判阶段,法官可以准许犯罪嫌疑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其余的和检察院流程差不多。然而,这都是外在控制, 犯罪嫌疑人因为不信任才拒绝指定辩护,我们可以要求担任未成年人辩护人的执业年限必须在三年以上且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另外,三大机关可以给未成年犯讲述指 定辩护成功的案例,播放辩护录像,让其在心底对辩护权重视从而愿意与辩护人合作,减少在法庭上“翻供”的情况。 【参考文献】 [1]王海,杨琳.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天中学刊.2015(2). [2]牛步云,陈耀武.未成年人指定辩护程序的规范.中国检察官.2013(22). [3]路琦,董泽史,姚东,胡发清.2013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上).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3). [4]高兴月.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