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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制度若干问题研究(2)

时间:2016-04-14 08:41 点击:
自从新的《刑诉法》施行以来,我们对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进行过走访,从中了解到,2013年1月到5月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总指定辩护率为 86.2%,而在司法过程中,律师在侦查阶段便介入对被告人是极其有好处的,有时侦查

  自从新的《刑诉法》施行以来,我们对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进行过走访,从中了解到,2013年1月到5月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总指定辩护率为 86.2%,而在司法过程中,律师在侦查阶段便介入对被告人是极其有好处的,有时侦查机关为了获取案件证据,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光彩的手段,而律师熟谙程序 便能借此为被告人取保候审,虽然一切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但存在的问题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都有权利为未成年人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律师,那么 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的辩护律师就有可能是三个,律师与律师之间该如何协调?侦查阶段参与的律师是否有权利参与到审判阶段呢?机构之间互相依赖、都不指定辩护 律师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所以新法缺少对三大机构职能的规范,导致在指定辩护制度中职能交叉现象屡有发生。
  (二)指定辩护律师因缺乏经验无法有效辩护、因缺少经费辩护积极性不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指定的对象只能是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陕西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和管理机构编制数为478人,实有人数为 678人。其中,法律专业423人,占总数的62.4%,具有本科和研究生以上学历工作人员分别为403人和29人,分别占总数的59%和4.3%,法律 援助机构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有237人,法律援助注册律师数为139人,可见在援助机构中,律师们的学历高低差也不细微,水平参差不 齐,对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的现象时有发生。分配到许多律所的指定辩护案件,“大律师们”躲之不及,而实习律师们则将此类案件作为“练手”的工具,缺乏责任 心和职业敬畏感,经过调查发现,参与到指定辩护案件中的律师职业年限为五年以上的寥寥无几。笔者曾旁听过一件贩卖毒品案件,明显的是,委托辩护人一直在针 对争议焦点、证据和案件要点进行辩论,而指定辩护人多数以“没有意见”、“没有辩论意见要发表”为理由,一般的未成年犯都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庭审流于形 式。另外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相当于无偿,办案经费过于低廉,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法律援助案件一件案子是800元,对于很多偏远地区的人来说,连 差旅费都不够。而根据江苏省的律师收费标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刑事委托辩护案件至少收费2000元,所以指定辩护人的辩护积极性不高,为节省经费,辩护人 只能减少与被告人的见面次数,有些甚至在开庭前才与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第一次交流,庭审中对案件不了解,无法达成有效辩护。这一情况造成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指 定辩护律师的不信任,甚至在庭审中拒绝指定辩护人为自己辩护,法官必须为被告人重新指定辩护律师,拖延庭审进程。
  (三) 指定辩护人缺乏有效监督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律师应当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众所周知,司法行政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因此对律师的主动监督形 同虚设,剩下的就是被动监督即经过他人告知而监督。《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投诉地址等信息。而一般群众 根本就不了解法律援助制度,自然也就不会知道这样规定的存在,影响到未成年人的权利,所以律师的监督制度形同虚设。
  (四)未成年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没有形成“互信”机制
  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拒绝指定辩护的情况时有发生,不知不觉中伤害了自己的辩护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房某,男,1998年3月1日出 生,因涉嫌强奸罪,于2013年3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而本案的关键其实是对房某辩护权的保护,公安机关和检 察机关都曾通知过房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指定辩护的权利,但前者却以要委托辩护为由迟迟没有让律师参与其中。之后也是检察机关指定了华威律师事务所王律 师为房某辩护,在结果上予以了犯罪嫌疑人极大的保护。除了这个案件,还有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被告和法定代理人因为不相信指定辩护人等等事由而放弃律师 辩护权,当然这和指定辩护律师给人的一般印象不无关系,但究根结底,还是被告与制定辩护人之间没有建立一种信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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