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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时间:2016-04-14 08:41 点击:
【论文摘要】未成年人属于《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指定辩护的主体,可见未成年人由于其自身局限性在司法中是弱势群体。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大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拒绝指定辩护、无罪辩护率基本为零的情况。本文讲述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制度的现状,由
  【论文摘要】未成年人属于《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指定辩护的主体,可见未成年人由于其自身局限性在司法中是弱势群体。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大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拒绝指定辩护、无罪辩护率基本为零的情况。本文讲述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制度的现状,由此指出指定辩护的问题,以此更好的完善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制度。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 指定辩护 犯罪特征
  一、 指定辩护及未成年人指定辩护的现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指定辩护制度,应当被指定辩护的主体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可以被指定辩护的情形是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 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等等。申请人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指定的 机构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指定的对象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且根据《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法院对于未成年人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是“审判时”而并非“犯罪时”。关于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实践层面,以上海市为例,根据《2015年上海市法律援助工作数据分析报告》,上海市各法律援助机 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4426件,同比增长14.68% 。可以看出,法律援助制度一直在发展,并发挥作用。另外,自2010 年起,成都市J区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少年刑事审判机构,是四川省内最早对未成年人刑案设立专门审判机构的基层法院之一。然而从2010年到2013年,未成 年人指定辩护的情况好像并没有那么乐观。J 区人民法院在2010—2012 年办理了385件未成年人刑案,基本上都是在审判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的,没有一件是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指定的。但是在新《刑事诉讼 法》颁布后,2013年前五个月受理的29个案件中,在侦查阶段开始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律师的有23 件,占全部成年人刑事案件的79.3%;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有2 件,占全部案件的6.9%;在审判阶段有4 件,占全部案件的13.8%。可见刑诉法的颁布后,公检法对指定辩护制度律师的参与程度也比以前重视。并且从庭审中指定辩护的辩护意见来看,涉及到案件定 性的意见几乎没有,而一般采取无关痛痒的策略,比如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在我们印象中的辩护方应当与公诉方进行争议焦点辩论的情 况基本没有,所以在指定辩护中无罪辩护率基本为零,因为法官一般会根据从轻或减轻情节,在不是那么严重的罪名上,予以未成年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未成年犯指定辩护制度存有的问题
  其实近年以来,国际上和国内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日益增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都强调了对 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在指定辩护 中,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的特殊性,指定辩护人应当与一般刑事辩护区别开来。可是俗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完善的法律规定虽然是必要的,可是实践才是 检验好坏的标准。根据大量司法实践的结果看,存在着大量未成年人指定辩护案件流于形式,辩护效果甚微的情况。本文提出三点问题,并由此提出解决方法。
  (一) 新《刑诉法》缺少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指定辩护的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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