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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确权机制研究(上篇)(3)

时间:2015-12-04 10:01 点击:
案例2:在98125100.5号专利的侵权和无效纠纷案件中,基于同样的在先技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作出(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认定被控侵权人在先使用的技术与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构成(未公开使

  案例2:在98125100.5号专利的侵权和无效纠纷案件中,基于同样的在先技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作出(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认定被控侵权人在先使用的技术与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构成(未公开使用的)先用权,因此继续使用的被控侵权方案不构成侵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专利复审委员会早先作出的第6763号无效决定也认定该在先技术属于保密的技术内容,不构成专利的现有技术,但经过行政诉讼程序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高行终字第499号行政判决,认为该在先技术构成公开,因此撤销了第6763号无效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为执行该行政判决,最后重新作出第11819号无效决定,认定在先技术虽构成公开的现有技术,但与专利的技术方案不相同,因此维持专利有效,该决定因当事人未再起诉而生效。显然这两个程序中最终的认定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因此,笔者认为,专利侵权司法程序中的先用权抗辩与专利无效程序中的在先使用公开之间的逻辑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
  二、主要发达国家的专利确权制度现状与启示
  美国、日本、德国是世界上专利制度最为发达的几个国家,其专利确权制度各有特点。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有助于解决我国专利确权制度中的问题。
  (一)美国的专利确权制度
  美国长期以来,在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可以一并对专利无效抗辩进行审理,但是自2011年《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InventsAct,AIA)颁布以后,对专利授权后复审制度即确权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推出了新的授权后复审程序(Post-GrantReview,以下简称PGR)和双方复审程序(InterPartesReview,以下简称IPR),分别规定在专利授权后9个月内以及9个月之后(但须在收到专利侵权诉讼起诉书一年内),社会公众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State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USPTO)提出专利复审请求。由于IPR和PGR程序相对于司法程序快捷、专业,而且成本低,因此从《美国发明法案》实行之日起,IPR和PGR的请求量就一直呈快速增长势头,目前已经达到每年2,000件左右的规模,相对于美国每年6,000件左右的专利民事案件,已经构成了一个重要的司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受到美国企业界、律师界和学术界的大力欢迎。美国1982年设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ourtofAppealsfortheFederalCircuit,CAFC),规定对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行政复审决定不服的直接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而不服联邦地区法院侵权案件判决的也是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形成了专利上诉案件的"垄断审理",这种专门化、垄断化的专利司法体制将负责专利授权、确权的行政机关以及负责行政执法的机关和司法机关直接衔接在一起,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专利法解释和专利理论运用的不统一,使各机关对专利法的解释与实施趋于标准化和确定化,从而加强了美国专利法律保护的稳定性和效率,有学者称之为"知识产权领域过去四分之一个世纪最有意义的一项制度创新"。
  (二)日本的专利确权制度
  日本为了振兴经济,2003年以来陆续对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改革。其中在协调专利确权纠纷与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上借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经验,于2005年成立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为东京高等法院的一个特别支部。日本的专利确权案件首先由特许厅审判部审理,对特许厅审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上诉,不服上诉决定的,还可以向最高法院上告,因此对于专利确权案件实际上是二审终审制,特许厅审判部具备一级准司法地位。专利侵权案件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同样,采用三审制度,但根据专利的种类不同而由不同的法院管辖。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电路配置利用权,鉴于案件的技术专业性,第一审由东京和大阪地方法院管辖,第二审(控诉审)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管辖,第三审(上告审)由最高法院管辖。因此日本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实现了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案件上诉管辖权的统一。
  平成16年(2004年)修改专利法后规定,侵犯专利权或专用实施权的诉讼中,认定该专利经专利无效审判应当无效时,专利权人或专用实施权人不得向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日本专利法》104之3条)。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依据原告所主张的专利权中存在无效事由为理由,要求(抗辩)撤销相关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判断相关专利权的有效性。但是法院认定专利权无效而作出的判决仅对当事人有效,专利无效只是在判决理由中进行说明,而不体现在判决主文中。如果要宣告专利权无效并使其具有对世效力,仍然必须向特许厅提出无效审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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