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患者在医院或离开医院后猝死,引发医患纠纷几率高,本文分析了猝死容易导致医患纠纷的原因,对猝死型医患纠纷处理过程中的责任分担问题、防范此类纠纷增加患方负担问题以及当前医疗风险保险制度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猝死;医患纠纷;原因;责任;保险 猝死是一种不能预期的、非创伤性及非自杀性的突然死亡。世界卫生组织将发病24h内突然死亡的定义为猝死。我国每年有数百万人猝死,死亡年龄差异很大,死亡场所各色各样,患者在医院或离开医院后猝死,常使患者家属难以接受,极易引发医患纠纷[1]。据统计南通市医患调处中心2011年~2013年共调处医患纠纷190例,其中因患者猝死导致医患纠纷48例,占纠纷总数25.3%。 1猝死容易导致医患纠纷的原因 猝死主要是疾病本身、或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意外所致,而真正由医疗过失造成的患者猝死的,仅占小部分,但猝死诱发医患纠纷的几率较高[2],有以下几个原因: 1.1发生突然,以生命消逝为结果 俗话说"人命关天",纠纷现场我们经常听到这些话"活生生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我家的天塌了"。患者猝死往往造成近亲属严重心理创伤,容易导致不冷静,甚至丧失理智,从而将不幸转嫁于医院、医务人员,发生纠纷。 1.2多涉及抢救环节,容易产生异议 患者病情突变猝死,通常都经历短暂抢救过程,抢救过程家属一般不能参与,甚至被告知只能在抢救场所外等候,客观上医务人员全力抢救过程中也可能会忽视医患沟通环节。几乎所有猝死引起纠纷,患者家属都会提出"医务人员疏于观察,抢救不及时"、"医务人员手忙脚乱,抢救措施不力"等异议。 1.3确切死因不明,医院难以说服家属 患者猝死,未经尸体解剖明确死因,医院第一时间只能根据现有资料判定患者临床死亡原因为"某某可能性大",甚至出现"不排除某某可能性"等,患者家属往往理解医院"诊断都搞不清楚",从而推断医疗肯定有问题,产生纠纷。 1.4逢死必闹,有闹必赔的从众心理 当前医患关系高度紧张,少部分地区甚至出现"职业医闹", "逢死必闹,有闹必赔"人尽可知,少数患者家属明知通过正常处理途径根本得不到赔偿,受利益驱使,仍选择"以闹求赔"的不法方式。 2防范、处理猝死型纠纷的思考 2.1猝死型纠纷中医方承担责任问题 一般认为构成侵权行为有四个要件: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有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对于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医务人员主观没有过错,通常没有异议,而医患纠纷事件中患方的损害后果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关注焦点是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于医疗诊治方案的非确定唯一性,对此通常会有许多观点,"如果先采取某种方案,可能就不会……","如果再早点做某种措施,就不会……","对于这种症状,当时为什么没有考虑到某种疾病,如果考虑到就可以……" 等等。而诸如此类的看法,经过衍生分析,在医疗纠纷处理、审理中,可能就会作为医疗的不作为或者差错,最终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我国侵权损害赔偿存在三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尽管我国现有法律表明医疗侵权诉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一些医患纠纷医疗诉讼案件中,法官考虑到医疗行为本身应该最大努力避免损害发生,同时考虑"以保护受害人为中心",体现实质正义,审判过程中往往对医方采取"严格责任"的倾向,导致医疗机构面临着"有过错要赔偿,无过错要和解"的尴尬局面[3]。 2.2防范猝死型纠纷与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的矛盾 患者就诊时初试症状有各种各样,以胸痛为例说明,引起胸痛症状的疾病可以有许多,心脏疾病、大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食管胃疾病、肝胆疾病、胰腺疾病、胸壁疾病等等都可能有胸痛症状,根据患者胸痛的时间长短、剧烈程度,医生一般都会安排进行相应检查,但是很多患者的胸痛表现是不典型的,医生给患者进行仪器检查也不可能全部查一遍,而是有选择的先后进行检查,医生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是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观察和了解的,如果因为心电图检查提示患者心肌缺血,能够解释患者胸痛,医务人员给予相应药物治疗,但是患者数小时之后死亡,而引发医患纠纷,如果不进行尸解,可能有多种死亡原因的推测。首先,可能是心肌梗死,家属会讲医生已经知道患者心肌缺血,只是给予药物治疗,为什么不给予更好的治疗方法;其次,可能是肺梗塞,家属会讲医生误诊误治;还有可能是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家属也会讲医生误诊误治;当然还有其他可能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比如患者可能是突发心率失常等等。不论患者是什么原因猝死,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医生、患者家属没有预料的患者的突然猝死,患者家属多会认为医生失职,未做进一步全面检查,导致误诊误治。 这种现象对医疗产生负面影响,逐渐增多防御性医疗,更多的是出于医务人员自我保护的需要,而不完全是患者病情的需要。仍以胸痛为例,虽然心电图提示异常,医院为了规避风险,要求患者做胸腹部CT、MRI等全面的检查,排除大血管、呼吸系统、肝胆、胰腺等疾病隐患,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在诊断治疗过程中猝死可能引发的医患纠纷,这样做必然会大幅度增加诊断治疗成本,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可能形成过度医疗,产生新的医患纠纷。 2.3完善现有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问题 2007年6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当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保费由医院缴纳。由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较低,医疗责任保险起不到风险保障的作用。 在纠纷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大部分的医疗意外医疗机构会给予患者及家属一定数额的补偿,南通市近年医疗意外补偿标准为3万元,这个标准的补偿远远低于患方要求,因此应该设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保险费可由医疗机构、政府、患者共同承担。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增加医疗风险保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政府在财政拨款中专项设立医院及其医务人员风险保险基金,同时鼓励医务人员和患者购买部分医疗风险险种。在发生了医疗事故或者是医疗损害之后,由保险公司完全承担赔偿费用,从而真正实现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 3结论 对于猝死的医患纠纷,我们可以严格要求医方的医疗行为,毕竟医务人员担负的是特殊社会任务,面临的是人的生命,应该比一般人员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实施严格要求,是对医务人员提出更高的行为准则,可以促进其提高诊疗水平,在诊疗过程中增强其注意义务。在猝死医患纠纷处理、诉讼审判中,要注意对医务人员的严格要求与严格责任的区别,对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区别,在我国尚未普及医疗行为相关的风险保险的情况下,对于不幸猝死者的同情,在经济赔偿上如果适用"严格责任"赔偿,没有最高赔偿限额,势必加重医院经济赔偿损失,势必会促使医院就避免猝死型医患纠纷的发生增加预防成本,使得全社会医疗成本增加,也是当前"看病贵"诸多因素之一。 参考文献: [1]刘应时.猝死、医疗纠纷与尸体剖检[J].医学与哲学(临床决策论坛版),2007(1):64-66. [2]徐庆.51例住院患者猝死引发医疗纠纷原因分析[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0,30(10):870-871. [3]王琼书,曹清.严格责任倾向--对当前医疗纠纷诉讼审判的思考[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6(4):242-2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