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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2)

时间:2014-09-29 15:27 点击:
在中国近代民法的发展过程中,一方面由于欧陆法的影响而直接跳过了自身概念法学的发展阶段,另一方面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受到苏联法学的影响,使民法外在体系中的概念元素存在着混乱、错误的情况。在民法中,实现各个

  在中国近代民法的发展过程中,一方面由于欧陆法的影响而直接跳过了自身“概念法学”的发展阶段,另一方面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受到苏联法学的影响,使民法外在体系中的概念元素存在着混乱、错误的情况。在民法中,实现各个概念与类型之间构建串联的就是逻辑体系,其中民法外在体系的重要体系形式就是民法典。 

  在民法外在体系的编排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无矛盾性,其实质是在概念与逻辑进行选择的过程中要符合同一律(m=m)、矛盾律(m=-m)、排他律(m或者-m)、充分律等方面的要求;第二,统一性。 

  三、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 

  从社会历史中对法体系的历史脉络进行探索才是正确的方式,如果单纯地从概念逻辑演绎与法典编排体系对法体系的历史脉络进行探索,就会导致形而上学。民法外在体系从历史发展方面进行研究,主要有三次质变:第一次为盖尤斯《法学阶梯》发布、第二次为欧陆法典化运动、第三次为当代第二次民法典浪潮。在这几次质变中,第二次质变当前依旧对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产生影响,第三次质变方兴日盛。随着现代风险社会的出现,民法内在体系的变迁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通过理性的方法对体系进行架构是学术研究中进行科学研究的最为基本的范式。不论是自然科学定理还是哲学理论,这些都是人类梳理自然规律、社会关系中的构成。从法学的角度来讲,法学发展的任务是以一个对人类生活基本价值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反映的体系来实现公平正义。当前对民法内在体系进行探讨的过程中忽略了从社会基础变迁角度分析内在与外在的体系之间的辩证关系。中国在构建民法体系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将中国社会的现实基础作为构建的基础,另一方面要对世界上存在的各种民法学普世知识进行吸收与借鉴,此外还应该对社会基础的变迁进行充分考虑。 

  (一)“人”在民法中的原型 

  在民法体系建构的过程中,“人”的问题是其根本的出发点。从法的内在体系角度来讲,“人”在意思自治的过程中发挥着载体的作用,同时人格保护要以“人”为前提并对“人”进行具体的体现;“人”在抽象的概念之下具有很多重的角色,还能够作为弱者保护的前提条件。从法的外在体系角度来讲,“人”是所有概念与制度的逻辑出发点,是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更加是所有的概念需要围绕的中心。 

  在中国的民法中,对“人”进行定位成为了首要的问题。当前,我国的社会结构与单个主体特征都出现了质变,民法典在这种情况之下首先要对处于张力中的“人”进行定位。第一要对人人平等实现坚持,第二要对现实中存在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进行客观承认。 

  在中国的民法中,对“人”的原型进行区分的过程中还要注重“伦理人”与“经济人”之间的区分。两者之间的区分成为了民法中对人身法与财产法进行区分的主体基础。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我国在家庭法中提到的“伦理人”的价值取向具有明显的家庭伦理与社会伦理。在现代民法中,两者之间出现了角色互动,最主要的体现是在财产法与家庭法出现交叉的部分。在现代的民法中,家庭伦理由于合同制度的冲击而不断降低。 

  (二)物权法 

  1.物权法中的外在体系问题 

  物权概念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民法中的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对于物权与债权开始有了比较严格的区分。物权法中的核心是抽象所有权,这种抽象所有权是以处分权为中心的。在《德国民法典》中所有权概念采用的是对物进行控制的权利,在任何的时间或者空间中都没有差异。中国《物权法》中赋予了物权概念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三种属性,这其中国家、集体与私人三种不同的主体已经不是民法中的“人”的原型所能够承受的范围了。从民法外在体系中的概念元素对其进行分析可知,国家、集体与私人的所有权并不能够划分为同一类型,这导致了《物权法》中的物权概念在逻辑方面存在矛盾,在价值方面存在冲突。 

  2.物权法的内在体系变动 

  所有权制定的选择从更深层次进行分析,其实质就是法律政策、经济模式等发生的变化。随着现代工业生产方式的产生与发展,新的产权形态中实现了通过社会化的方式对财产进行利用,使市场交易中“法人财产权”成为了主角,中国的《物权法》中关于“法人财产权”的规定始终不能够摆脱苏联“国家所有权”理论的影响,需要在《物权法》中重新规定“法人所有权”,并实现“自然人”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在理论方面的统一,才能够满足社会化占有财产的需求。 

  在物权法中,要重视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问题,对各种不当的公权力对私人财产权的干涉利用民法基本权利来进行对抗。同时,中国民法还需要面对着对不动产所有权社会属性进行重新审视的历史任务。 

  总结: 

  社会基础的变迁与民法体系的构建之间存在着永恒的矛盾,正是这种矛盾使的民法体系有着无止境的探究内容与意义。在民法学的研究过程中,对民法的内在体系与外在体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行研究已经成为了研究范式。中国民法典正处于起草的阶段,在起草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对概念实现精准、对逻辑实现妥当,通过合理的编排来形成外在体系,另一方面要结合中国的社会基础,对民法典的内在体系进行积极的探索,并以此来对外在体系的科学性进行论证。通过上述这些内容对我国的民法典进行起草与制定,才能够使我国制定的民法典具有世界领先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张礼洪. 物权制度设计现代化的几点思考——以葡萄牙民法为视角[J]. 环球法律评论,201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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