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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与契机:新媒体与司法

时间:2014-08-06 16:16 点击:
摘 要:在新媒体语境下,司法机构应该如何应对?本文针对这一问题,立足我国司法机构的实际情况,从当今司法机构与新媒体的关系,对司法机关应当怎样引导媒体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了主动发声、反应迅速、坦诚应对、形式创新等策略。同时,为了更好应对公众网

  摘 要:在新媒体语境下,司法机构应该如何应对?本文针对这一问题,立足我国司法机构的实际情况,从当今司法机构与新媒体的关系,对司法机关应当怎样引导媒体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了主动发声、反应迅速、坦诚应对、形式创新等策略。同时,为了更好应对公众网民化的趋势,司法机构还应该及时开通微博、微信与网民交流,用网民乐于接受的碎片化传播形式传递正能量,应对新媒体、沟通新媒体、引导新媒体。

  关键词:新媒体司法机构引导

  古今中外,传媒与司法一直是一对需要精心维持平衡的矛盾体。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兴起,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也面临着新的变数。单就司法正常运作所需要的舆论环境而言,新媒体的兴起既带来危机,也给予了契机。
 

  一、舆论漩涡中的司法

  随着我国传媒体制的改变和新媒体的兴起,在传播环境上给舆论的“众声喧哗”创造了条件。因此,当前我国的舆论带有浓厚的转型期色彩,具体表现为:一是公众的分裂心态和矛盾着的舆论。“公众受到多向度价值引力的牵动,必须在物质目标和精神目标、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实际利益和道德义务的相互冲突中权衡取舍。于是出现种种矛盾着、变换着的舆论:旧体制给我奶喝,新体制给我钱花,想喝奶时打倒新体制,想花钱时打倒旧体制。”①二是公众浮躁的心态和情绪化的舆论。近些年,我国实现了高速的经济增长,社会各阶层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差距拉大,带来了对物欲追求的短期化行为。“公众为了自身的利益和生存奔忙之际,却总是怨声不断,惶惑心态相伴的还有一种无可名状的心态——浮躁,由此种心态引发的情绪型舆论也骤然增多。”②三是社会群体的分化和舆论的分散化。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经历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等几大社会转型,“使得我国原有的传统社会群体结构逐步重新组合,总体上呈分化的趋势,于是昔日全国上下相当‘一致’的舆论表达,也呈现相对分散的状态,涉及局部、地方利益的舆论远远多于全局性的舆论,各种舆论间的差距拉大,其具体情形相当复杂。”③

  具体到司法领域的舆论,我国司法界的普遍判断是,舆论对法院工作和法官言行呈现高强度、高密度、高持续度的无缝隙监督。法院和法官的一举一动都被放置在摄像头、显微镜之下,一次开庭、一份裁判、一项执行、一个言行、一个态度,都可能以一个始料未及的新闻点引起大众注意,瞬息之间传遍各地,引发争议。舆论环境的不容乐观突出地表现为:一是不信任司法。相当一部分人对司法机关、人员及其判决,评价不客观,一概搞“有错推定”。二是关注点不够广泛,有失全面。目前,大部分舆论只盯着极少数具体案件和个别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或腐败行为,而对司法工作的整体状况、司法改革进展、社会外部环境等,则涉及很少。三是不了解、不尊重司法工作特有的规律。或者是对未决案提前发表定性、定论意见,或者明显倾向于一方当事人,或者无视客观现实提出了不符合现实的要求,造成了强大的外部压力等。

  在传统传媒体制下,由于传媒受到的有力管控,传媒对司法活动的这种负面作用还较少显现,但随着传媒体制的改革和新媒体的出现,以上世纪90年代张金柱案和夹江打假案为发端,以“媒介审判”“舆论审判”等词汇的出现为标志,传媒与司法的对立冲突日渐显现。随着刘涌案、许霆案、彭宇案、邓玉娇案等舆情热点的“沸腾”,这种对立冲突日益激烈。在很多热点案件中,舆论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行为。除了少数案件,如张金柱案,事后多年引起人们反思,认为当时媒体确有不当之处,但在近年来的大多数热点案件中,舆论几乎都是在一边倒地欢呼民意的胜利、正义的胜利。但民意的胜利是否真的就是正义的胜利,至少在一些案件中是存疑的。

  

  二、当前司法舆论环境的成因

  当前司法舆论环境的形成是多方面作用的结果,受到社会转型期利益诉求多元化、媒体格局调整和传播技术发展、公民法治意识提高等多种因素影响。

  (一)社会成因

  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社会结构巨大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人们价值观念趋向多元化,利益诉求呈现多样化,社会矛盾多发高发。这些矛盾相当一部分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成为是非判断、利益分割的矛盾焦点。

  同时,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增强,在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不公对待时,更倾向于选择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抗争。舆论则是他们进行抗争的有效武器,在社会矛盾多发的大环境下,司法机关面临的舆论压力必然加大。

  (二)司法成因

  一是司法机关权威不足。司法权威不足与“舆论审判”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舆论审判”会损害司法权威,而“舆论审判”之所以能够发生,一定程度上也是由司法权威不足所导致。毋庸讳言,当前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和司法公正程度与社会的要求、群众的期待尚有差距,很多舆情热点的发生就是由司法水平不高或司法行为不当甚至腐败所引发。如彭宇案之所以形成长久的社会热点,根源不在于案情本身,而在于法官在判决书中说理明显不当,有悖于社会价值观,事实上是司法能力的欠缺导致舆论压力的发生。还有诸如北京法院书记员微博炫富、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等都是由于司法人员自身的行为存在问题而形成的舆情,即所谓“实情决定舆情”“案情决定舆情”。

  二是司法机关的媒体素养不够。从总体上看,司法机关尚未形成适应形势要求的引导舆论的认识、能力和机制。在认识上,很多司法人员舆论观念陈旧,尤其是一些领导沿袭传统思路,缺乏与媒体沟通的意识,对媒体正常采访报道设置障碍,也不主动披露信息,客观上助长了社会对司法机关办案活动的猜疑。在事件已经引发舆论关注后,还往往采取“拖”“捂”的方法,结果将“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在能力上,不能适应新媒体时代的要求。各司法机关虽然大多有自己的新闻宣传队伍,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培训,在引导舆论水平上还有欠缺。在机制上,长期以来,司法机关的宣传工作以正面宣传为主,新闻宣传人员的职能多为联系媒体、提供新闻线索、撰写通稿等内容。面对日益汹涌的舆情,很多司法机关没有把舆论引导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虽然安排了舆论引导工作人员,但绝大多数为兼职。在新闻宣传考核任务的压力下,这些人员原有的新闻宣传职责非但没有减轻,而是越来越重,造成他们在舆论引导工作上往往力不从心。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涉法热点事件中,司法机关自身是愿意向媒体公开信息的,但当地领导及宣传部门出于各种原因考虑,下达指示,使得司法机关不得不限制媒体采访,或不披露有关信息,从而在舆论应对中处于被动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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