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原则 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起诉,应注意以下原则。 第一,意思自治原则。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民事违法行为已损害国家、社会公益,对于一般民事违法行为,如果尚未损害国家、社会公益,由当事人救济为妥。 第二,最后与最佳救济原则。即使对于危害国家、社会公益的民事违法案件也不是一律要引入督促起诉手段,而是原则上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动处置为好。只有在政府监管不力或存在救济障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介入并采用检察建议的形式予以督促。 第三,刑事附带优先原则。即尽可能以刑事公诉作为优先考虑的方向,并在刑事公诉中注意发现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源。 四、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方式 对于公益诉讼而言,检察机关参与的方式一是直接参与,二是间接参与。 直接参与即直接参与到公益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从检察机关的现状来看,当前的体系设置中以公诉部门为所有刑事案件的出口,公诉人员具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对于证据的搜集与取舍具有独特的观点,因而直接参与以公诉人参加为佳。 间接参与即在未进入司法程序之前,以检察机关独特的地位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让有关部门担负起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后,检察机关只起到协调作用,并不直接参与诉讼过程。从现今的检察机关职能设置来看,这一职能由民行部门承担为宜。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门,检察机关应当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一方面不断强化职能,承担打击犯罪的职责,另一方面也应当积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扩大社会影响,让检察机关成为国家司法机关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蒋坤学,江华.我国劳动公益诉讼研究[J].企业家天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