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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制度的问题与对策(2)

时间:2015-10-23 10:32 点击:
(二)社会有益性. 社会有益性是指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的管理需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教育的进步。 1.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的管理需有益于社会。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须使公众和社会从中受益。这种受益不仅包括物
  (二)社会有益性.
  社会有益性是指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的管理需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教育的进步。
  1.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的管理需有益于社会。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须使公众和社会从中受益。这种受益不仅包括物质层面的收益,也包括精神层面的收益。
  2.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的管理需符合法定和指定要求。一方面,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的管理要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只能使用到法定的行业、领域和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另一方面,在高等教育捐赠人指定了捐赠领域或者受益人时,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的管理也需符合指定的用途。
  3.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的管理需使受益主体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条件性。享受捐赠基金的受益主体一般是有条件的,但这些条件虽具有针对性,但不应具有歧视性;应具有平等性,但不应具有平均性;应具有特定性,但不应具有排斥性。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非营利性和社会有益性的两大性质,相互依赖,缺一不可,成为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的根本属性和底线。
  二、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的管理既需要社会的共同参与和个体的能动自觉,也需要制度的直接保障,以维护其公益的本质属性。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的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完善的捐赠基金管理制度尚未形成,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机构独立性不强
  近几年我国高校越来越重视捐赠基金,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等相继成立了教育基金会,作为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的管理机构。据统计,目前在国家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的高校教育基金会已超过100家[3]。但与此同时,我国大部分高校的教育基金会,与学校的某个机关处室合一,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其对外主要作为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的筹资机构,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对内则作为学校的一个职能机构,遵循学校的行政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专业化、独立化程度较低,基金会理事和监事的责、权、利不明确,人员受学校人事制度管理,编制有限,干部按级别领薪,专职专业人员配备普遍不足,其独立性受行政干预影响过多,导致对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的管理效率较低,缺乏根据基金运作自身规律建立的相应管理制度,不利于保持其应有的活力。
  (二)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运作机制不科学
  与国外大学的基金会相比,我国高校的基金会由于运营管理制度不健全,无论在运营规模上还是在作用发挥上都还处于较低水平。
  首先,在接受的捐赠方面,多数基金会接受的捐赠种类单一,仅限于现金捐赠和资产捐赠,并且捐赠渠道不通畅,大部分高校基金会只开通了银行账号捐款和现场捐款这两个捐款渠道。另外,我国大部分高校基金会主要瞄准的潜在捐赠对象是校友,忽略了对公益基金会、社会团体、其他个人等的发掘。
  其次,在基金运作方面,多数高校的基金会只负责接受捐款和支出,不负责募集和增值运作。个别高校开展的对基金的保值增值运营,投资规模也相对偏小且投资方式相对单一,甚至有的高校只限于银行存款收益,多渠道投资和多元化经营能力不足,基金运作收益不明显。
  再次,在基金投入使用方面,大多数高校仍主要将基金投向本校的硬件建设项目,对影响高校办学质量提升和核心竞争力提高的软件建设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如鼓励学术研究和发展、自主教学科研创新项目、资助优秀学生等。
  最后,在捐赠基金回报方面,尚未建立健全有效的社会捐赠回报制度。现有的社会捐赠制度并不能稳定地给予高等教育捐赠人有效的回报,这使得捐赠回报常随着某项活动的结束而逐渐消亡,从而增加了捐赠基金的不确定性和临时性[4]。
  (三)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监管措施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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