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存在管理机构独立性不强、管理运作机制不科学、监管措施不力、税收制度激励不足等主要问题。鉴于此,应加快建立独立的捐赠基金公益法人主体、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基金透明化监督管理、完善与高等教育捐赠相关的税收制度等。
【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制度
高等教育捐赠基金作为高等教育筹资的一种有效途径,在化解高等教育资金不足、增强高等教育自治能力、促进高等教育软硬件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捐赠基金已越来越受到高校重视,并初具规模,社会捐赠环境逐步改善、捐赠种类日益增多,但同时也存在“重募捐、轻管理”的现象,尤其是管理制度的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质量提升的瓶颈。因此,本文在深入探讨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基本性质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的基本性质
捐赠(donation,endowment)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从经济学角度考察,捐赠是一种货币收入或财产单向流动的市场性再分配的经济活动。从法律制度角度考察,捐赠是指某个人或某个组织将自己的财物所有权、处置权或者使用权、享受权转移给他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1]。在法律上,一般来说,捐赠要由捐赠者、受赠者和受益者三者共同参与才能完成。而在个别情况下,出于特殊原因,捐赠者将赠物直接转让给其指定的受益者时,受益者即是受赠者。
对高等教育的“捐赠”,不同于单纯民事法律意义上的个人赠予,而是社会捐赠,或称为公益捐赠。即捐赠人为了资助高等教育等公益事业,自愿将其财产赠予受益人或公益性组织管理使用的行为。当前,社会对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的基本性质认知不清,过多强调经济效益。基于“捐赠”的上述界定,笔者认为,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的管理,应是公益事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的基本性质。
(一)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代表着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的目的性与事业限制性,是其本质属性。非营利性是指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的管理经营不得以向捐赠者和经营者分配收益为目的[2]。
1.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经营管理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商业利润的回报,而在于使高等教育这一公益事业获得物质与精神的受益。
2.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的绩效评价不应以利润或经济利益的多寡为标准。高等教育属于公益事业,因此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绩效的评价标准应是高等教育事业的扩展和社会获得高质量高等教育的普遍受益。社会公众的捐赠作为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的投入,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其投入必然有产出,但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的保值增值只能是其经营管理的工具和手段,而不应是管理绩效的衡量标准。
3.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的财产与收益禁止分配。这一原则意味着,在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经营管理运行的情况下,捐赠基金的经营收益不能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既不能分配给捐赠基金的经营管理人员,也不能分配给捐赠基金的一般从业者,而只能用于进一步开展高等教育公益活动和壮大高等教育公益事业的发展。
4.高等教育捐赠基金管理的非营利性并非意味着不能从事某种意义的收益行为或附带的营利行为。但从事这些行为,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其收益必须用于公益目的;第二,从事营利活动的范围需受限制,以免因公益事业享受税收优惠而使其他普通市场经营主体遭受到不平等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