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协议的过渡期安排,各成员方都在循序渐进地将其转化为本国的国内法。美国曾经担心对巴塞尔协议Ⅲ的执行,会导致商业银行的资本压力上涨,从而于2012年11月中旬决定无限制推迟巴塞尔协议Ⅲ的生效日期。〔59〕然而,2013年以来的美国经济持续复苏,银行业执行巴塞尔新规的条件已基本成熟。7月2日,美联储以全体一致的表决结果批准了该协议,以实际行为来响应这一全球银行业监管规则。当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美国各家银行机构将有一段时间的政策过渡期,大型银行机构将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规,资产规模不足100亿美元的中小银行将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规。相比而言,欧盟对于《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则显得举步维艰。2011年7月,欧盟批准了将巴塞尔协议Ⅲ转化为欧盟法的资本要求指南和规则建议稿(CRDIV-CRR)。但是,2012年11月末,欧盟表示准备追随美国,延后实行更严格的银行资本规定。2013年2月,欧盟陷于对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意见分歧,未能就相关规定达成一致。不过,欧洲理事会终于于6月份宣布,将从2014年1月起正式执行包括更严厉的资本金标准在内的一揽子银行业新规。 作为新兴市场经济体成员,我国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采取了更为积极的做法。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6月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其与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保持一致,鼓励银行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逐步达成合规要求。“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比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要求更加严格,普通股核心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比巴塞尔Ⅲ4.5%的最低标准要高0.5个百分点,其中有关指标的过渡期比巴塞尔协议Ⅲ的过渡期缩短了两年。〔60〕从中可见,我国把握了《巴塞尔协议》的基本目标和技术精髓,从本质上接受和实施了巴塞尔协议Ⅲ。〔61〕 在国际金融领域,国家之间较激烈的利益冲突,导致难以用国际条约的方式达成合意。相比而言,软法为各国留下了更多自主决策的空间,显示了造法成本低且成功率较高的优点,并能够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而同步跟进,这也正是《巴塞尔协议》受到普遍遵循的主要原因。当然,该协议在执行方面的宽要求,会导致各国在实施进度和程度上的不一致,容易产生监管套利问题。〔62〕例如,瑞典、瑞士、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要求采取更严格的监管规则,〔63〕而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如新西兰储备银行,并不想去履行协议的核心规则。〔64〕《巴塞尔协议》及其有关文件在作为全球金融监管的普遍原则方面,还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65〕有学者指出面对较大的系统性危机时,巴塞尔委员会未必能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整体安全。例如,8%的总资本充足率水平是一道监管红线,但这种定量化的最低标准并不能有效预防金融危机的跨境传递,并且各国不同的经济背景也会令这种标准的作用大打折扣。〔66〕巴塞尔委员会从来没有证明过这一资本水平既能保证银行不倒闭,又能保证银行资本的有效运行。对一国监管当局而言,其一般会为了国内的政治利益,对某个陷入困境的大型金融机构构筑保护的防线,所采取的措施未必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要求。 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银行业发展的特殊性和传导性,使得一国的国内监管规则不仅只影响本国金融业的发展,还影响着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仅仅依靠每个国家的自觉自愿,让协议的规则和标准在全球得到遵守和执行,是一种缓慢的推进。只有将《巴塞尔协议》逐渐转变为更“硬”的规则,才能确保其在全球的趋同和协调。〔67〕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一再表示《巴塞尔协议》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但市场力量的强大驱动力,使其具备了超越一般法律规范的实施效力,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普遍实施,并成为针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权威准则。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各成员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巴塞尔协议Ⅲ列入国内法,并且要求从当日起各成员的商业银行必须满足各阶段的最低要求,这无疑是软法“硬”化的渐变例证。从中可见,国际金融协调与合作秩序的构建与持续,还是要依靠“硬”效力的发挥,如果能够建立常规性的国际监督机构或争端解决机构,将会进一步增加国际金融法治的效力,确保全球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四、结语 社会的演进表明,传统国际法的“强制力”总体上正在逐渐弱化,以法律约束力为基本界分的思维已经无法阐释多样化的法规现象。从一种更为宽泛的语境而言,软法亦法。国际法学者对软法和硬法之间的多维界分,显现出法律的“软”、“硬”渐变过程。一个最初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软”规则,在渐变的过程中,有了更多的“硬”效力,并逐步向硬法的道路上迈进。就《巴塞尔协议》的变化来看,其中的义务、精确性和授权三要素都不是静态的,而是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推进下进行着动态调整。巴塞尔协议Ⅲ的通过,向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发出一个软法“硬”化的信号,指示着全球金融实践和立法的未来趋势,其为国际金融“硬”法的最终达成创造了有利条件。银行监管是一个动态函数,因此无论是监管当局,还是国际监管组织都必须准备不断检讨和修订其监管原则及政策,其有关资本充足水平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规则和标准,还有待在金融监管实践中进一步改进。有鉴于此,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如《巴塞尔协议》这一类的国际金融软法时,需要综合观察其调节功能、监管效用以及所引起的连锁反应,需要给合本国的金融业发展现状,将这些规则逐步转化为更加明确的国内法,从而与其他国家一起共同推动全球金融监管规则的渐进性“硬”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