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如何依法妥善解决(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突破法律法规的问题,遵循法治路径,积极寻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支持。这种进路具有可行性。在特定区域内暂时调整实施法律法规,是平衡特定区域改革创新需要和全国范围法制统一的稳妥举措。在特殊区域内暂时调整实施法律法规,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补充方式。在某种意义上,对于作为排头兵和先行者的上海来说,实际上承担了为国家立法打基础做贡献的重任,所以,根据国家的战略部署和上海自贸区的改革开放实践需求,借鉴国际高标准的投资贸易规则和一些国家自由贸易园区成功经验,谋划好、设计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先行先试国家授权合法性正当性 2013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的设立与运行标志着第一个自由贸易园区正式起航。建立上海自贸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重大举措。法律的支撑与保障是自贸试验区的重要基础,上海自贸区的改革开放、创新发展问题几乎都与法律法规密切相关。研究这些法律问题,对于建设法治化的自贸试验区意义重大。 一、试验田——自贸试验区的功能定位和改革使命 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选择地理条件占优的港口和交通便捷发达的地区建立了各种类型自由贸易区,目前全球共有不同类型的自贸区1200多个。大致分为两个类型:一是国与国通过协议建立的自贸区(FreeTradeArea,简称FTA);二是一国境内自行设立的自贸区(FreeTradeZone,简称FTZ)。区别于前者,后者一般称为自贸区或者港区。〔1〕 上海自贸区是我国大陆地区设立的第一个真正与国际自贸区对应的特殊经济区域。目前我国的经济特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功能区虽然都具有自贸区的某些特征(例如,我国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粤港澳横琴新区、广州南沙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等新兴区域,都有部分自贸区功能),但它们并不是真正的自贸区,真正符合国际上的自贸区法律性质和功能定位的目前只有上海自贸区。 众所周知,自贸区是国际投资和跨国贸易的重要平台,实行境内关外特殊政策。从国际各类自贸区看,其共同特点是保障投资贸易的开放、自由、便利、高效。作为首个自贸区,上海自贸区是在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四个保税区基础上建立的,但它的功能定位已经发生本质变化,它不是保税区功能简单的叠加和升级,而是一个全新的特殊的经济监管区域。上海自贸区功能大大拓展,重点聚焦实现四个转变:一是从货物贸易为主向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并重转变,更加注重服务贸易发展;二是从贸易功能为主向贸易功能和投资功能并重转变,更加注重投资的便利化和自由化;三是从在岸业务向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并重转变,更加注重离岸功能的拓展;四是从贸易自由向投资自由、金融自由联动转变,体现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2〕 作为国家经济战略试验区,上海自贸区还承载了改革开放先行先试的重要使命。根据国家要求,上海自贸区旨在根据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顺应全球经贸发展趋势,以投资领域扩大开放、金融领域开放创新为重点,先行先试,探索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政府管理模式,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可见,进行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特殊使命。〔3〕根据《(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制度创新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要求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二是改革投资管理体制,要求试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扩大投资的开放度和自由度;三是创新行政监管模式,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风险可控,四是探索政府管理便利化措施;五是提升政府管理透明度。 二、法律绿灯——改革与法律矛盾的解决
根据国家要求,自贸试验区是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试验田承载着改革创新使命,基于改革开放需求,自贸试验区需要先走一步、多走一步。不可避免地在不同程度上需要突破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性或者禁止性的规定。妥善处理改革与法律的关系,涉及先行先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不仅需要勇气,而且需要智慧。以往经验和教训表明,改革创新遇到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规定,知难而退或者破法推行,两种做法均不可取。2013年上海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文件《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2013年6月19日),为破解这一难题指明了法治路径。上海自贸区据此进行了一次成功的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