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要素是义务的程度。所谓义务,就是指行为主体必须服从的规则和承诺。〔35〕它意味着行为主体必须受限于这些规则和承诺,经受国内法和国际法中带有普遍性的法规、程序和条文的详细审定。〔36〕从渐变的程度来看,它可以从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内容十分明确的义务,一直渐变到语义模糊、内容发散的劝告性准则,〔37〕即“在法律上不构成强制须履行的权利和义务”。〔38〕事实上,大部分国际准则和原则是一种形式上较“软”的义务,但它们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行为。 第二个要素是规则的精确性。所谓精确性,指的是规则必须十分清晰且准确地界定所要求、授权和禁止的对象。〔39〕精确性对于确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涵及外延十分重要,它能够限制一国在遵循其特定义务或承诺时的自主权。对软法而言,即便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有着精确的规则,就意味有着更强的执行效力。反言之,软法在内容上的模棱两可或表述含糊,可能会加深实施主体对应履行义务的错误理解,从而背离最初的实施目的,并且更轻易地逃避义务或承诺。 第三个要素是授权,其意味着必须有一个第三方主体,被授权来履行、解释和应用规则和承诺,以解决相互之间的争端。〔40〕除法院外,相似的权力可以授权给非司法、争议解决裁判庭以及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实体”。一般而言,授权的程度越浅,就越需要有一个相对较“软”的法律设计,依赖于协调这样的方式履行承诺或解决争端。 软法包含了不同的义务要求或“松散承诺”,其渐变程度通常取决于规则的精确性程度。因而,精确性和义务这两个要素在某些情况下是相互影响的,并且通过授权来确保软法的实施效力。义务、精确性和授权这三个要素的高(H)、低(L)变化,可以构成从弱至强的八种渐变组合,形成一个统一连续体。〔41〕 表1较清楚地显现出硬法与软法的渐进式变化。值得注意的是,硬法常常有更高的义务或授权方面的要求。每一个要素的弱化程度以及几个不同程度弱化的要素的不同方式的组合,可以在不同领域的法律文件上,以几乎是无限多的形式表现出来。〔42〕而且,恰恰可能是当某一要素上的弱化接近于无的时候,最容易引起软法与其他非法律的规范性现象,如道德、政策、宗教、习惯、协议的混淆。即使无法就软法与硬法作出明确的界分,也能够发现一旦法律规定在义务、精确性和委托授权这三个要素中的一个或几个弱化了,软法就会出现。需要注意的是,这三个要素的弱化并非没有限度,削弱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要素的弱化,也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要素在不同程度上的弱化,但是最低限度应该只限于弱化,而不至于完全丧失某一个或者几个核心要素。也就是说,弱化只是“软”的程度不同,否则就变成了法与非法的问题。 就《巴塞尔协议》而言,其在义务和授权方面是弱化的,但所制定的规则和标准却渐趋精确化。建立在复杂的统计学基础上,委员会开发了一种复杂的方法,并将其融合到协议中去。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Ⅰ是一个比较粗糙的协议,只是简单提出了8%的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要求,对风险的计量不够科学和精确。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其还是较好地适应了国际金融市场的需要。〔43〕2004年的巴塞尔协议Ⅱ是一次质的飞跃,完善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建立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提高了资本对风险的敏感程度。〔44〕然而,该协议仍存在着一些缺陷,如对内部评级法的规定,造成商业银行计量的资本充足率的可比性被削弱。尽管巴塞尔协议Ⅱ得到众多国家的普遍遵循,但在实施标准的一致性上存在着诸多问题。〔45〕2010年9月,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就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达成一致,全球银行业开始步入“巴塞尔协议Ⅲ”时代。〔46〕该协议提高了资本充足率水平,要求银行在达到最低的核心一级资本4.5%水平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分别满足2.5%的储备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之下,巴塞尔委员会在针对银行业的监管技术与标准方面更为精确,〔47〕有利于各国对巴塞尔协议Ⅲ的接受和转化。 三、多维界分中的“软”、“硬”渐变 当我们强调软法是法的时候,应该明了它与硬法不是始终处于法律效力的两极状态。借助于义务、精确性与授权等要素的渐变,显示出它们之间所产生的“软”、“硬”微妙混合。在一个由规则和标准构成的国际法体系中,一些要素发展得比较成熟,而另一些要素则只是发展到了某一阶段,还需要继续前行。例如,成员国之间可能为某种目的,在妥协的情况下达成协议,这种协议的性质最初可能是不具约束力的,但随着信任的加深以及国家之间在某些特定领域的协调与合作的增多,此协议就转变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当然,有时事态的发展可能正好相反,正如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所显示的,其在渐变的过程中,发生转向而导致法律义务的“软”化,甚至完全消失。当然,软法并不一定是不可逆转的,〔48〕随着时间的推移,软法可成为走向硬法道路上的中间站或者反向行之,其要么渐变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硬法,要么成为更具“软”性的习惯法。〔49〕 在国际金融领域,由于国家之间存在利益方面的冲突,很难通过谈判而达成国际条约,即便达成也是缺乏弹性的,不能顺应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而及时更新。相反,巴塞尔委员会通过调研、协商、自愿承诺和适时调整而形成的监管原则、标准或建议则更为务实和可行。〔50〕国际金融软法的发展正呈现出更为“硬”化的走向,大部分完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和标准,在实践运用中不断完善而变得日益精确,并通过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激励作用而在全球广泛推行。这类软法的渐变过程,是对三要素组合的检验过程。《巴塞尔协议》可谓是这种“软”、“硬”渐变的最好例证。伴随着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各国针对银行业的监管水平和能力也在大幅度提高。如果将巴塞尔协议中各种监管指标和监管数据,像硬法那样确定下来,并且有一套完整的机制去执行,这是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因此,自产生之初,《巴塞尔协议》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依靠的是成员国自愿执行和自我监督。〔51〕委员会之所以没有选择硬法模式,是因为考虑到一国在履行协议时往往是依法照搬,而不会结合本国的情况进行实质性转化。凭借更“软”的法律工具,委员会可以建议一国采纳更精确的规则和更严格的监管措施。〔52〕 从执行方式上分析,《巴塞尔协议》提供了一个灵活的渐进安排,希望各国能够循序渐进地学习和了解新的规则和标准,逐步培养和增强执行协议的能力。〔53〕因此,巴塞尔委员会要求成员国以注释本或官方声明的方式在国内公布,使之成为国内法。〔54〕对于非成员国,委员会希望它们可以不用法定的方式,或者仅对某些问题加以法定,来自动引进《巴塞尔协议》。对于从事国际金融业务的银行,在其国内制度未作实质性改变前,可依据协议的规定适时调整本银行的资本构成。在市场约束、名誉和声望、国际溢出效应、市场准入和减少管理成本等多重压力下,《巴塞尔协议》成为众多国家的自愿选择,甚至连非成员国都决定为其本国利益而实施协议。〔55〕例如,对资本充足性最低标准的规定,巴塞尔协议II在发布之后短短几年时间内,便被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所采用。〔56〕
2010年的巴塞尔协议Ⅲ从公布伊始,就高度重视执行问题。为减少该协议对经济复苏的冲击,巴塞尔委员会设立了为期8年(2011—2018年)的过渡期安排,要求成员国在2013年之前完成国内立法工作,逐步与新协议接轨,在2018年全面达标。为了确保执行主体全面和统一履行巴塞尔协议Ⅲ,委员会设置了一个综合执行评估程序,共分三个层次:〔57〕第一层次是评估各国是否发布了相关的规则;第二层次是评估各国发布的规则与协议一致性的程度;第三层次是评估各国金融机构执行协议的一致性程度。巴塞尔委员会将在每季度对所有成员国进行第一层次的评估,目前着重于第二层次的评估,〔58〕并向G20报告成员方的执行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