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初查应当秘密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得接触被调查人,以免打草惊蛇。但是在实践中,受初查手段、信息获取等制约,初查的秘密性很难保 证。例如调取银行存贷款记录、获取工商登记资料、调取通话记录等,往往还需要侦查人员进行“拉网式”排查,不但花费时间长、耗费精力大,还极容易走漏消 息。侦查人员前脚刚走出银行的大门,后脚被调查人就收到银行“线人”的电话通风报信,此类的情况屡见不鲜,极大地增加了初查的难度。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 天,“秘密走访”“化装初查”等形式也存在诸多困难,在实践中较难开展。 (四)初查缺乏必要监督 相较于立案之后的侦查,初查出于“秘密性”要求,对其的监督和制约更加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对于初查的监督趋向空白的,因为还未进入立 案环节,上级院的侦监部门和本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对于初查的信息是无从得知的。这就导致初查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初查对象的确定、初查的内容及范围、初查的程 度及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侦查人员提交集体讨论或者由部门领导及分管检察长决定。在初查过程中,侦查部门内部的审查实质上大多为程序和形式 的监督,有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 三、完善初查机制的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逐步完善职务犯罪初查机制。 (一)立法层面制度保障 初查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必要程序,在对案件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初步调查取证后,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且达到立案标准后,才准许立案。这样能最大 程度防止随意立案,保障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因此应当修改《刑事诉讼法》,对初查的原则、范围、手段等进行明确表述,解决初查地位尴尬及初查材料合法性 等问题。《诉讼规则》也应当对初查增加相应细致的程序性规定。 (二)加强初查线索管理 针对基层自侦部门线索来源渠道狭窄、类型单一、初查成案率较低等情况,应该加强和细化线索的管理。一方面应当与控申部门(举报中心)沟通和联 系,提升线索处理水平,对线索进行分类管理,具有可查性的线索再进入初查,另一方面线索的研判和分析对初查的成功与否也是至关重要,在线索审查过程中,线 索管理员和侦查人员应从举报线索来源、举报内容、可查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且研判是否窝串线索。对实名举报、多人举报、反映问题清晰等线索应当作为初 查的重点。 (三)构建信息共享机制 自侦部门要广泛搜集、积累各种职务犯罪相关的信息,加快初查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信息查询平台。检察机关需要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监狱等 单位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与工商、审计、税务等业务部门建立敏感信息通报制度,与通讯机构、铁路部门、航空部门等专业机构建立信息快速反馈机制,以此来 迅速获取涉嫌职务犯罪的相关线索,并能够在初查中及时、顺利地收集相关资料信息。 对于办案中必要的人员身份主体信息、金融机构存款信息、手机通话记录信息等,最好能够构建专线查询平台,有利于信息的快速获取,且可以做到初查的秘密性。 对于用的相对少的信息可以由专人负责管理查询,或者复制相关统计数据以便查询。 (四)规定作证保密义务 对于在初查过程中,有证据证明证人应当对相关问题说明情况的,应当要求其到检察机关配合作证。例如现有银行转账记录、财务记账凭证、通讯记录 等证据明确显示其与被调查人关系匪浅且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的,对可疑之处应该做出解释配合调查,并履行保密义务。关于证人的作证义务,是实践中普遍存在且 难以妥协的重要问题,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的有关立法,在刑事法律中赋予检察机关特别调查权,并明确规定相关配合义务和保密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