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的二元格局中,究竟是谁、采取何种方式来支撑这个国家的存续?人们为什么会拥护这个与自己处于紧张关系之中的国家并且服从它的命令?即使国家是根据保护生命和财产的利益契约而产生的,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合理性根据,也不得不回应这样的设问。因为试图最大限度追求自由的个人总是会不断地与国家发生碰撞,会消耗维持国家秩序的制度成本和正统性资源。怎样才能使个人与国家互相融洽、协调、合作?霍布斯和洛克的理论实际上并不足以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 4人民主权和法治国家的"公意"悖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自由的个人"为出发点,假定人们为了保障自己的生命和财产而改变自然状态、设立政府,但却把关注点从契约的缔结转移到契约的履行。他提出了把各自追求个人利益的特殊意志叠加在一起进行综合、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意"概念。为了形成公意,必须根据足够的信息进行审议和沟通,在此基础上表决,以多数意见为正确的公意。"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结合行为立刻就产生了一个在全体会议上有多少成员就有多少张票的有道德的共同体。通过这一行为,这个有道德的共同体便有了它的统一性,并形成了共同的"我",有它自己的生命和意志。这样一个由全体个人联合起来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① 在这里,人们把自然权利让渡给主权者,但同时自己也成为主权者(的一分子)。②这意味着个体必须做到"大公无私",把自己的生命和财产统统交给由多数意见构成的公意、交给共和国的政治组织。作为权力主体的个人并非与国家权力处于对立之中。 卢梭恰恰是通过法治构想把个人与国家统一起来了。按照他的思路,作为公意的具体表现形式,法律必须平等地适用于一切公民,国家也必须依法行事,只有这样的制度安排才能让保护生命和财产的法律符合所有人的公共利益。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共和国必须依照法律进行治理。在这里,法律由谁制定就是关键。为了确保人民在国家的统治下也像在自然状态那样自由,法律必须由人民自己来制定。③既然人民参加了造法,那么就理当守法,因为人民如果事后违背法律就等于违背自己的意愿,导致自反性悖论。另外,既然法律反映了人民的意志,那么他们接受法律的制约就不会感到不自由。通过表决获得多数通过的法律虽然可能会使少数派感到压抑,但公意是包括少数派的意志在内的。多数派支持的法律实际上可以视为与公意相符合,.因而少数派也必须服从,这也正是建立在全体一致同意的基础之上的社会契约的真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