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 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 诞生,……用一个定义来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① 然而,没有强制手段相伴的契约只是一句空话,不足以保障人们的安全,为此必须设置共同的决定机关,使它垄断暴力、独揽乾纲。只有当这样的机关成立之后,才能避免一人一是非的状态。因此,国家是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有意识地建立的,是功利主义的理性产物。法律可以理解为国家的命令,也是社会共同的判断标准。大家都遵守法律,就可以实现和平与安宁。因而国家必须具有让所有个人都服从其命令的权威,而所有个人则把自然权完全委托给国家,并且必须无限信赖国家。霍布斯甚至认为,要防止回到互相争斗的状态,国家的权威应该是不可动摇的、绝对的,为此不能承认宗教、思想以及言论上的自由。②不言而喻,霍布斯展示的是一幅"无限政府"的设计图。在这里,契约原理事实上只是存在于个人相互行为当中,并不适用于国家与所有个人之间的关系。因此,霍布斯关闭了通往梅特兰所阐述的那种双重信托的思路。① 2.双重结构"两步走"的有限政府构想 与霍布斯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光荣革命时代的政治思想家约翰o洛克。尽管洛克把人视为上帝的造物,但他的理论同样是把"自由的个人"作为出发点:共有的资源因为劳动而转换成私有财产,但对这种财产乃至自己身体的所有关系随时会受到他人的侵犯,而对自然法的认知和执行也具有不确定性。为了切实保障个人固有的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必须缔结社会契约,把各自行使的判断权、执行权集中到一个政治权力。这样的政治权力可以直接根据多数人的决定来行使。②一方面,政治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规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另一方面,政治权力也可以通过多数人的决定信托给由特定少数人组成的政府来行使,从而使国家具有各种不同的形式。④ 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双重结构"特征:首先通过共识形成政治社会,然后再通过政治社会的团体设立契约把权力信托给政府。而不像霍布斯所构想的那样,人们通过社会契约一次性、直接地把自然权都交出来,由主权者独揽,形成一种绝对化的权力。显然,洛克描绘出来的是"有限政府"的形象,把政府的功能仅仅限定在保护个人生命和财产方面。⑤权力来自同意或者承认,行使的范围受到信托权限的制约。即便是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者,也不能任意剥夺个人的生命和财产。法官只服从事先通过既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性和恒久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接受任何外来的干涉,以确保权力的公正行使。⑥一旦政府逾越了信托的权限,侵害个人的财产、自由、身体以及生命,那么人民就可以解除信托关系,把权力收回到自己的手中。但这时往往会出现政府与人民之间对峙的战争状态,洛克认为人民对越权的、残暴的政府进行抵抗是理所当然的。⑦ 由此可见,洛克的政府论具有"两步走"的特征:平时通过独立的司法权来限制行政权,在政府滥用权力实施压迫时则可以通过人民的抵抗权(或者表现为舆论)来改变行政权。而从卡尔o马克思的观点来看,是市民社会的内在矛盾引起了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分裂,洛克所设想的那种统治阶级为所欲为的政府只不过是社会的自我异化而已。①马克思把私有财产视为劳动异化的结果,因而只有当私有财产消亡之后,社会与国家的分裂才能被扬弃,政府也理应回归到直接民主制的政治社会本身。在漫长的过渡期,政府还是一种必要之恶。② 3.国家与个人的对峙与秩序内在化问题 无论霍布斯与洛克之间在国家观上存在多么巨大的差异,他们的社会契约论或者契约国家论都是以自由的个人作为立论基础,通过共同的权力来组织分散的自然权利,从而进行规范秩序,以保障每一个人的安全和幸福。在他们看来,人们缔结放弃自然权利的契约或者缔结团体设立契约的目的都是要自我保存,都是出于个体利益(包括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的考虑。因此,国家作为一种有目的之组织,起源于人与人的利害关系以及得失计算,并不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或者道德或者文化传统而成立的。在这个意义上,他们的国家观的确具有现代性,是合理主义的、功能主义的,与市场经济和利益社会相契合。同时,他们的国家观还呈现出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强调国家与个人、公域与私域之间的区隔甚至对立,因而国家是外在于个人、外在于私域、外在于社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