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在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保障社会自治和个人权利的时代背景下,对当代中国既有的法律意识形态进行创新成为历史必然。通过梳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主要价值观和思考方式,从中提炼出关于秩序正统性的若干种最基本的理论主张: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文化传统或民族精神、社群主义性质的公共哲学以及科学的历史唯物论,并从不同的视角进行解读,现代法治精神存在内在矛盾。某种具有政府、市场、社会三元结构的国家观应该成为未来中国的法律意识形态,公正程序则构成整合的制度基础。 【论文关键词】法律意识形态解释性转换价值三分法公正程序 一、引言 通常而言,意识形态是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的概念,限于阶级、特别是统治阶级的信念体系。结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沧桑巨变的事实以及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规范和制约公权力"、"提高司法公信力"等重大命题,本文认为:包括阶级在内的所有集团、组织用以支持自己各种诉求的价值观、政治设想乃至与实用目的结合在一起的科学认识都可以称之为意识形态,其覆盖的范围可以延伸到法律职业共同体精神以及法律教义学的原则。 基于上述认识,所谓法律意识形态是指由具有一贯性和逻辑性的表达、认识以及主张所构成,并赋予规范秩序以根本性意义的关于法律的价值体系和信念体系。一般而言,法律意识形态可以使人们更加合理地认识法律体系与社会环境以及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并通过信念和愿望来激活法律运行的机制,就具体问题的解决提出妥当的政策和行动纲领。为了和平而有效地解决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法律意识形态应当相对独立于个别的利益集团本身,采取让相关各方都能理解和认可的普遍性话语来重新定义利益问题,并为不同的利益诉求和原理提供表达、竞争、论证、说服、达成共识的机会。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目标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方针,并把以约束、规范公权力为主旨的法治秩序建构作为现阶段的主要任务。①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把法治提升到"依宪执政"的新高度,强调"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法律法规应该根据宪法精神"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等命题,试图以宪法为核心凝聚制度顶层设计的共识。在这里,意志的共同性、合理性、社会最大公约数以及通过沟通达成合意的公正程序实际上被视为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国家制度不再被简单地理解为只是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的暴力机器。由此可见,对我国既有法律意识形态进行反思和再构造的条件正在臻于成熟。 当前在中国考虑法律意识形态的创新,重要的前提条件是三十余年经济体制改革导致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需简单地接受帕舒卡尼斯立足于商品经济而提出的关于法律的交换构想以及相应的观念体系。②法学研究决不能被经济决定论一叶障目,把对公共秩序的认识局限在商品关系的整体结构里,而必须把市场的非市场性基础(例如行政执行力、公正程序、民主问责机制)、决定交易成本的治理结构和组织规范、司法规范以及政治的、政策的判断等也纳入视野之中。市场机制的固有属性要求个人在投资和交易活动中享有充分的自由决定权并相应地自负其责,同时也要求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制度安排。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层面,就是实质性问题的讨论必然要以"个人自由"与"共同福利"、或者"市场竞争"与"政府规制"、或者"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间的辩证关系为基本分析框架。表现在法律思维层面,就是司法过程必然要以"权利原则"与"功利政策"、或者"意思自治"与"组织驱动"的区分为推理和判断的立足点。由此可见,市场化在个人与社会、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引起了深刻变化,形成了主要在权利论、道德论、社会福利论之间进行互相碰撞和反复组合的局面。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构成法律意i只形态创新的另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对于国家治理,始终会存在完全不同的理解。不同的国家观,可以决定不同的主体意识、集体归属感以及政治秩序,也可以塑造不同的法律意识形态。但是,现代化运动使基于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治理向关于形式性与实质性、合理性与非理性的两根分析轴和四种类型上收敛。德国社会理论家马克斯o韦伯曾提出的著名发展图式将其定位。①这一分析框架为各种各样的政治项目在一个可比较、可沟通、可普遍化的"现代性"的法律意识形态之下并存、共处、竞争、互补以及重新组合提供了话语的选择空间,或者说为寻求社会最大公约数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场域。 本文旨在思想层面重点考察、梳理、分析以及论述自由而公平的市场竞争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间的关系,为制度创新的顶层设计提供一个认识论的框架。其中与形式理性以及公正程序原则相关的基本内容,特别是法律程序在保障人权、加强执政合法性和正当性方面的功能,笔者已经在二十多年前做了比较全面而深人的阐述,相关的主张仍然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意义。②这里只聚焦于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实质性价值问题,特别是个人主义与利他主义之间矛盾的扬弃,并试图通过重新认识政治体制现代化的多样性、复杂性、混合性以及规范秩序的正统化机制,找出一把能使法律意识形态创新的钥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