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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中的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研究(下篇)

时间:2015-12-03 10:44 点击:
首先,进一步推进电子认证的技术标准规范化,搭建不同区域、不同机构之间的证书交叉认证平台。电子交叉认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将其钥匙信息予以交换,使得一方认证通过的电子签名证书的效力在钥匙信息交换方之间也能得以承认。实践中经常
  首先,进一步推进电子认证的技术标准规范化,搭建不同区域、不同机构之间的证书交叉认证平台。"电子交叉认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将其钥匙信息予以交换,使得一方认证通过的电子签名证书的效力在钥匙信息交换方之间也能得以承认。"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同企业在不同的认证服务机构所做的电子认证之间不能得到相互的认可和信赖,很多企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不得不到多个认证服务机构进行重复认证,这样一来不仅增加企业的认证成本,也影响商业活动的效率。
  其次,利用创新技术手段,对现有的电子认证服务进行改进。例如,近年来多家证券公司推出了网络开户服务,证监会要求网络开户的用户必须安装指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认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网络拥堵或第三方认证机构自身存在技术缺陷,可能造成较差的客户体验。所以,在实践中应当结合电子认证的应用成本及客户体验等因素,提升电子认证技术水准。
  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电子认证提出了新的挑战,电子认证技术需要适应这一新的发展形势,进一步降低电子认证的应用成本、提高认证的便捷性和客户体验度。
  四、互联网金融中的电子合同法律效力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合同则是指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传达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互联网金融中电子合同订立均遵守合同法一般原则,但是,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在要约、承诺、成立和生效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要约邀请问题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鉴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广泛性、复杂性的特点,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其网络平台发布的产品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需要结合当事人主观意志、产品具体内容、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定。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布的产品广告细化到产品的价格、数量、类型、期限、结构模式、资金投向、风险提示等产品服务的具体确定的内容,并且附有电子订单或电子合同等相关文件,我们认为这样就符合了合同法中要约的法律特征,此时的广告应当被视为要约。
  (二)电子合同中要约和承诺的到达问题
  我国《合同法》对要约和承诺的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另外,《电子签名法》第11条规定:"数据电文进人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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