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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

时间:2015-01-07 16:58 点击:
摘 要 本文对破产清偿顺位的概念、人身损伤清偿难的原因、人身损优先保护的相关理论、优先受偿的范围等相关内容加以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对人身损害赔偿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思考提供借鉴。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 破产 优先受偿 一、引言 当前的社会
  摘 要 本文对破产清偿顺位的概念、人身损伤清偿难的原因、人身损优先保护的相关理论、优先受偿的范围等相关内容加以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对人身损害赔偿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思考提供借鉴。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 破产 优先受偿

  一、引言

  当前的社会由于白日化的市场竞争,部分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同时,却忽略产品质量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是否有害,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尤其是三鹿奶粉破产案引起全国关注,对于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也日嚣尘上。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也有规定,但是解决实际问题时显得不足,影响到社会稳定与和谐,所以需要对破产清偿顺位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破产清偿顺位概述

  破产清偿顺位,主要是针对破产的企业而言,对该企业需要清偿各不相同的债权并遵循法定顺序执行。当完全清偿了顺位在前的债权之后,才能清偿顺位靠后的债权,依次进行,直至破产企业将所有债权清偿完毕为止。值得一提的是,若是企业亏损严重难以清偿所有债权,就会对后顺位的债权清偿工作造成困扰。

  制定破产清偿顺位制度本质上就是秉承公平的原则,对各个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加以平衡,使各自债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我国破产法中明文规定:债务人处于到期的债务无力偿还,亏损严重、资产匮乏的窘迫的状态下,企业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换而言之,当企业申报破产,会有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能以偿还。在普通债权中,人身损害赔偿就属于其中之一,并未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一旦企业破产,对于人身受到伤害的人极为不利,因而企业依照清偿顺序更是不能清偿损失的。例如:闹得满城风雨的三鹿奶粉事件,2009年三鹿集团宣布破产,涉及到的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是零。

  就法律角度而言,三鹿集团破产了不用偿还受害者,这就是司法制度中企业破产法的一大漏洞,无辜的受害者的损失是一辈子的伤害,而企业以不偿还草草收场,我国的法律尊严何在,关于企业破产中对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优先保护,这是关乎到民生亲身利益的大事,也是对人权的尊重,也给司法的理论与实务界留下一道亟待解决的难题。

  三、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清偿难的原因

  (一)立法缺位

  《破产法》第113条明文规定了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需要按顺序执行。在此条款中,只是将侵权债权包含人身权债权的清偿单纯归纳到普通债权清偿范围内,而并未进行其他的特殊规定。依据债权清偿顺位的原则,清偿靠后因此清偿率比例小,受害人的人身权益没有保障,甚至生命健康权也显得苍白无力,难以补偿。

  (二)人身侵权债权的自身特性

  众所周知,财产侵权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人身侵权行为也有其明显特征:受害人数众多、因果关系复杂、赔偿数额巨大、损害结果滞后。在众多的特点中,侵权规模大,牵涉广泛是占人身侵权债权比例最重。例如:三鹿奶粉事件后,相关报道呈超过1300名婴儿出现肾部疾病,60名以上婴儿罹患肾结石生命垂危,最终3例婴儿死亡。三鹿事件一经报道,引得全国上下尽人皆知,中国乳制品协会也出面进行紧急通告,提出向三氯氰胺毒奶粉受害家属赔偿60473万元。三鹿企业也陷入了全国一致声讨的漩涡中,企业最终也无力偿还巨额赔偿,内忧外患走上了破产之路,在此事件中最大的悲剧就是受害者受到精神与物质的双重损失,令人唏嘘不已。

  (三)经济效益优先原则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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