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修改后《刑诉法》提前了法律援助介入的诉讼阶段,将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扩大到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这就使得法律援助进入不起诉听证程序有据可依。 在理论界和实践派面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新变化仍在慢慢摸索的时候,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借助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合作的良好平台,共同探索在不起诉听证制度中引入法律援助,为拟做不起诉听证且没有聘请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酌定不诉)提供法律援助,并由法律援助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社会背景等进行调查并提供证据,在不起诉听证过程中予以举证,接受听证各方的质证。由于法律援助律师的中立性,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评价更为客观,也更为可信,同时也为检察机关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目前,这一机制在北京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听证制度中已全面适用。 注释 {1}参见刘少英、邓中文:《建立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的思考》,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12期。 {2}参见汤尧:《司法听证与刑事诉讼构造之匡正》,载《金陵法律评论》2007年秋季卷。 {3}参见张卫平:《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出版,第140页。 {4}参见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 {5}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页。 {6}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87年版,第433页。 {7}[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