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起诉听证制度的原则 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原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4}笔者认为,不起诉听证制度有三项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是不起诉听证程序进行的前提,“刑事程序公开,就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国家权力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作状况提供了保障。刑事程序公开是国家权力运作公开的重要方面,其公开性、透明性越高,就意味着刑事程序的民主化程度越高。”{5}公开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有利于受到监督,“和公开性相比,其他各种制约都是小巫见大巫。”{6}笔者认为,不起诉听证制度公开原则应当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一是听证过程公开。具体而言,审查起诉案件的承办人、部门领导及主管检察长拟对案件做不起诉处理,承办人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不起诉听证。对拟做不起诉听证的案件应当将召开的时间、地点在召开听证三日以前通知刑事诉讼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等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指与不起诉决定有利益关系的人,一般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此外,因是否起诉与侦查机关息息相关,故本文的利害关系人也包括侦查机关)及其他与会人员,并在召开不起诉听证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犯罪嫌疑人姓名、不起诉听证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并给予听证参与人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不起诉听证的相关材料。告知的方式可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具体的送达方式可参照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修改后《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不起诉听证除利害关系人有权参加并发表意见外,还应对社会公众公开。 二是听证内容公开。具体而言,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及拟作不起诉的理由在听证上客观、全面、公正的阐述,利害关系人在不起诉听证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听证评议人可以向案件承办人、利害关系人提问。书记员负责对不起诉听证的全部内容进行记录,听证记录经与会人员审阅后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并附卷。 三是听证结果公开。具体而言,在不起诉听证休会期间,听证评议人根据不起诉听证的事实、证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不起诉听证评议意见。恢复不起诉听证后,由主持人向与会人员宣布不起诉听证评议结果。 当然公开听证也有例外,当不起诉听证案件涉及以下三个方面时,应当不公开听证: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2.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被害人为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犯罪案件。此外对于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听证,涉及商业秘密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检察机关可以决定不公开听证。 (二)公正原则 “公正是司法程序的心脏”{7}。不起诉听证作为一项司法程序,公正地对待听证参与人是其应有之义。笔者认为,不起诉听证制度公正原则应当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听证评议人选择的公正性。不起诉听证评议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核心期刊查询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听取意见的公正性。听证评议人在不起诉听证召开前不得通过阅卷或者其它方式事先了解案件,以免形成“心证”。听证评议人应当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在不起诉听证过程中,应当无差别的对待诉讼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在不起诉听证过程中,最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就是发表意见权和辩护权。因此,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在不起诉听证过程中,都有权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听证结果的公正性。公正听证不仅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还要达到实体性的公正,以达到使诉讼当事人自愿接受最终的诉讼结果,并对不起诉听证制度产生信任。这就要求听证评议人在评议的过程中应当准确认定事实,合法采信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合理的做出听证评议意见。 (三)律师帮助原则 公民在受到刑事追诉的第一时间应该得到司法救济是国际公认的原则,特别是有权获得律师及时、有效的辩护的权利。修改后《刑诉法》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使得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这一救济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得以顺畅,也给在不起诉听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得到律师帮助这一原则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其一,修改后《刑诉法》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其中“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使得法律援助进入不起诉听证程序有法可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