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允价值与评估技术之间的联系 (一)新准则有关公允价值的规定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第42条对公允价值给出的定义为:"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的进行资产交换或是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我国的新会计准是根据交易双方在资产交易市场上的活跃程度来确定的,按照市场活跃程度可将公允价值的运用划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是交易主体的活跃性,此时应当把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来应用于市场交易;第二层就资产本身而言,不存在活跃市场,但是在类似的资产中存在较为活跃市场,这时公允价值的基础应当以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来确定;第三,对于交易主体较为稳固,不存在交易价格的资产可比的活跃市场时,此时就应当通过估值技术来确定公允价值。 (二)评估为公允价值的计量服务 在《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中的第21条就明确规定了资产评估师得注册需要通过财务报告做为当前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会计准则及会计计量的基本概念和要求有所了解,在了解的基础之上选择恰当价值的类型及定义。在会计准则计量属性规定的条件下,一般来说公允价值就等同于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下的市场价值;从公允价值的评估角度分析,会计准则涉及的公允价值与处置费用之差、现值或者是对未来现金流量的资产预计现值可以理解为于此相对应的市场价值之外的其他价值类型。 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中,通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这句话就可以看出评估可以服务于公允价值,其影响的因素就在于公允价值在会计实践中运用计量存在较大的困难,而且难以把握。从新准则在公允价值中运用的角度分析,公允价值的计量主要是通过估计的方式,新准则则是在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中产生,所以对公允价值的评估则需要上面的三个层次,其中,第三层次中只能采用估值技术来评估公允价值在资产评估中的发展是最成熟的,因此在涉及到公允价值的计算中,可以通过会计评估领域的价值为公允价值计量服务,来实现会计计量的准确性。 三、公允价值在新评估体系中的应用 (一)长期资产计量中公允价值的应用比较 除了金融工具以外的长期资产在传统的环境中是按照历史成本估算计量且考虑到资产的时期的变更性及减值的影响因素外,从近年的公允价值发展模式中也可以看出有向长期资产会计处理中发展的趋势。下面就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会计处理中的应用作简要的分析。 1.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应用 (1)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和生物资产准则 投资性房地产其目的就是为了在投资中赚取资本增值的一种手段,但是用于管理目的的房地产或是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以及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房地产并没有参与资本的赚取或是买卖活动。 生物资产指的是具有生命的个体或集体,生物资产会计则在一定的程度上为公允价值创造了有利条件,给公允价值评估技术注入了新的活力。 面对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的市场发展状况,企业会计准则分别制定了CAS3和CASS用于应对会计的处理,根据国情不同,在美国就不存在专门为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而设立的综合会计准则。 (2)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领域会计处理中公允价值的应用 ①CAS中公允价值的应用 CAS3和CASS中都要求对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的报告主体按照历史成本模式进行计量。但是在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表明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能够持续可靠的情况下,对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所使用的公允价值模式可以通过后续计量的模式。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来说,采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和生物资产有较为广阔的市场,而且这方面的市场也较为活跃;(2)投资市场具有指导性企业可以根据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获得的信息应用到其他的地方,指导同类相似于房地产和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等信息,从而给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中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②在IFRS中公允价值的应用 在IAS40的报告主体被初始确认之后,投资性房地产通过公允价值模式进行会计处理,这就要求在投资性房地产中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及相关的收益或是损失在会计损益表中得到确认。而对于IAS41的要求,在公允价值无法得到较为可靠计量的情况下,生物资产应该按其公允价值减去在估计中的销售时所长生的费用并在初始确认和各个资产负债表日内完成计量。 在IAS40和IAS41中赋予了公允价值一个假定,一个也许并不成立的假设,公允价值的主体将能够在持续的基础上可靠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然而,在特殊的情况下,当投资的主体首次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或是在主体的用途有变更时,主体将无法对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公允价值评估进行确定。但是像这样只有可比的市场交易情况是不会频繁的发生的,只有在公允价值例如折现的现金流量预测中可靠地评估无法失效的状况下才会产生。在本准则假设的条件下,能够可靠地计量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但是这只是在假设的条件下才会产生可靠的公允价值计量,然而初始确认生物资产时,是无法取得其市场价格的,很明显,公允价值的其他的评估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可靠,并不能为公允价值的评估提供有力的证明,所以假设的情况无法成立。 虽然在CAS和IFRS中都对公允价值应用于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领域的应用没有反对的态度,但是从具体的应用角度分析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第一,IFRS中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要明显的低于CAS中的规定,在CAS中强调的是确凿证据证明对于公允价值可靠条件的必要性,也就是说,CAS只对在相同或者是较为类似的资产市场报价的情况下为公允价值的计量输入变量的估计方式。但是在IFRS中,对公允价值模式的采用只是要求在没有证据表明在初始确认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而没有严格规定公允价值可靠计量必须要活跃的市场作为前提条件。所以,在其他的估价方式中也可以接受公允价值所提供的信息。其次,在公允价值运用的模式不同也会有不同的态度应对,CAS相对来说偏向于成本模式。公允价值模式是根据会计处理方法在满足特定条件之下选取的。IFRS则倾向于公允价值模式,通常情况下,如果对公允价值的计量主体有较为准确的信息,那么就应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