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同类型施工企业的税负补偿 目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是工程合同价的一部分,完全是代扣代缴形式。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包含在合同价中,而进项税抵扣多少决定着企业的税负,实际上增值税缴纳与企业的效益密切相关。国家试点方案中已明确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对不同类型施工企业的税负差异,不可能采用差别的增值税税率,采取财政补贴的办法也是不科学的。因此,不同类型施工企业的税负差异,必然需要在合同定价中体现,即在招投标报价中,施工企业可结合自身的税负在企业管理费或风险费用中予以考虑,这样既可体现不同类型施工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保证了不同类型施工企业平稳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S].财税〔2011〕110号,2011.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财税〔2011〕111号,2011. [3]住建部.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调研工作的通知[S].建办计函〔2012〕205号,2012. [4]桑广成,焦建玲.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及对策[J].建筑经济,2012(6):80-83. [5]叶智勇.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分析和建议[J].财政监督,2012(20):65-67 [6]汪仕和.建筑业发展遇到新考验[J].施工企业管理,2012(9):54-56. [7]刘国柱.令施工企业难上加难[J].施工企业管理,2012(9):57-59. [8]向书兰."减负"怎成"加压"[J].施工企业管理,2012(9):60-61.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8〕156号,2008.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9号,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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