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规模纳税人"等税收现状及其影响 目前在整个建材市场中,除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桩和砌块外,钢材、木材、保温材料、给排水管、水泥等均涉及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征收率为3%。通过查阅各省或地区的国家税务局网页的有关报道分析,小规模纳税人所占的比例约为17%。砂石料、涂料、防水材料、PVC管、通风管、玻璃石材、地砖地板、门窗等材料经销商小规模纳税人约为25%,个体户或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约为30%,其他材料基本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 (四)上游产业税制、税收现状对施工企业进项税抵扣的影响 根据上述分析结果,主要进项扣除率计算如下: (1)商品混凝土的进项扣除率为(1-16.7%免税)×6%简易征收=5.00; (2)砌块或砖的进项扣除率为(1-25%免税)×6%简易征收=4.50%; (3)预拌砂浆的进项扣除率为(1-35%免税)×17%=11.05%; (4)保温材料的进项扣除率为[(1-30%免税-17%小规模)×17%+17%小规模×3%小规模征收率]=9.52%; (5)涂料或面砖的进项扣除率为[(1-20%免税-25%小规模-30%无发票)×17%+25%小规模×3%小规模征收率]=5.00%; (6)给排水管的进项扣除率为[(1-10%免税-17%小规模)×17%+17%小规模×3%小规模征收率]=12.92%; (7)黄砂的进项扣除率为[(1-25%小规模-30%无发票)×6%简易征收+25%×3%小规模征收率]=3.45%; (8)钢材、预制桩和水泥的进项税扣除率为[(1-17%小规模)×17%+17%小规模×3%小规模征收率]=14.62%; (9)木材的进项扣除率为[(1-17%小规模)×13%+17%小规模×3%小规模征收率]=11.30%; (10)PVC管、通风管、玻璃石材、地砖地板、门窗和防水材料等的进项税扣除率为[(1-25%小规模-30%无发票)×17%+25%小规模×3%小规模征收率]=8.40%。 由上述分析可知,受上游产业税制、税收现状的影响,施工企业进项税扣除率明显减少,商品混凝土、砌块、涂料和黄砂等接近销项税税率11%的1/3-1/2;受税收现状的影响,钢材、水泥、木材等的进项税扣除率也有较大的降低。 四、"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税负影响 (一)建筑业"营改增"对房屋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影响 根据上述分析,以目前房屋建筑工程万元产值(含营业税)为例,进项税计算如表2所示。 表2中的工程项目万元产值是包含营业税的,故其销售额为9700元,销项税额为970011%=1067元。在税制、税收现状下,建筑业"营改增"后房屋施工企业的税负为[(1067-448.9)/10000]=6.18%,与营业税相比增加3.18%。 由此可见,建筑业"营改增"明显增加了房屋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 (二)建筑业"营改增"对其他不同类型施工企业的影响 施工企业分总承包12类、专业承包60类。为了说明问题,分别取总承包施工企业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各一,且考虑税负偏大和偏小两种情况进行分析。下面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和钢结构专业承包企业为例进行"营改增"税负分析。 对于公路工程,"人、料、机"占工程造价的12.5%、47%、24.5%,和房屋工程相比,机械费明显增加,材料费减少。以某公路工程为例,税负分析如表3。 由表3可以得到,公路施工企业税负为[(1067- 235.51)/10000]=8.31%,比营业税增加5.31%。 对于钢结构工程,主要材料为钢材。以某专业承包工程为例,税负分析如表4。 由表4可以得到,钢结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税负为[(1067-996.20)/10000]=0.71%,比营业税减少2.29%。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与房屋施工企业相比,公路总承包施工企业税负高,钢结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税负低,建筑业"营改增"对于不同类型施工企业,其税负差异较大。 另外,在许多其他专业承包企业中,如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和防腐保温工程等,建筑材料费比例较小(一般在40%~55%,小于房屋施工企业),而人工费或机械费较高;再如附着升降脚手架、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无损检测、爆破拆除专业承包企业等,建筑材料费几乎很少(一般在15%以下),大部分为人工费和机械费。这些专业承包企业进项税抵扣较少或很少,如果划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于11%的税率,则企业的税负相当重。另外,这些专业承包企业都是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供方,他们的税负加重必将导致专业承包工程单价的提高,其结果导致总承包施工企业的负担加重。 五、相关建议 (一)上游产业税制、税收现状的改善 财税〔2008〕156号对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发挥了增值税的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发展的导向作用,但它同时导致下游产业增值税抵扣链的中断,阻扰增值税扩围改革的顺利开展。因此,增值税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某一阶段,从长期发展的角度看,应采用财政补助基金(如目前的散装水泥)取代免税政策,这样既保证增值税抵扣链的完整又不失对资源综合利用的激励。
目前,多数经销钢材、木材、水泥等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远远超过80万元。其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二是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其主要原因是从表面看似乎小规模纳税人因进项税不能抵扣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上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避税、漏税获取利润。因此,应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工商、税收监管,从根源上杜绝避税、漏税,促使小规模纳税人主动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从而保证国家税收和完善增值税抵扣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