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进一步梳理案件过程当中司法与传媒的话语博弈,可以发现,前面提及的《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一文中,除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二审的判决是否合法提出监督之外,同时也列举了认为改判依据不足的具体因素。而有关报刊提出辽宁省高院作出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解释这样的要求,实际上就把关注的焦点进一步扩展到了如何满足公民的知情权这一重要议程上。有媒体发布评论,分析了舆论何以产生质疑的诸多原因:“刘涌为什么被改判,是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发问的……代替公众提问,给公众明确的答案,是传媒的职责,这不是干预司法的独立性,而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是对司法审判所进行的必要监督。也许,根本就不存在什么‘黑箱’,也没有受到行政干预等外来因素的影响,但正是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客观上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导致了人们对审判公正性的怀疑,而法律的权威也因此受到了影响。”对此有学者认为,这些媒体所发表的言论,可以看出,对于刘涌案二审判决的评论,其所质疑的,主要在于司法是否公正,主要基于要求法院对所谓的“本案的案情和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解释,即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但我们认为,在刘涌案中,体现的不仅仅是保障民众知情权的越来越高的呼声,而是传媒承担着国家宣传喉舌与公共民意代言人的双重任务,其间的角色转换往往没有任何征兆,使司法机关无所适从,并由此产生了巨大的话语博弈甚至冲突。 这里需要引入一个新闻学上的重要理论命题,即“宣传”与“新闻”的区别与联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将这两个概念不加区别地使用,然而新闻和宣传虽有相似之处但实际上却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新闻传播信息,消除人们的随机不确定性;宣传传播观念、理论、方针政策、伦理道德、立场态度,以影响人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宣传是出于宣传者自身需要,而新闻的出发点是满足受众需要。另有学者将新闻与宣传的区别概括为具体的几方面:新闻重信息,宣传重符号;新闻重新意,宣传重反复;新闻重事实,宣传重观点;新闻重时效,宣传重时宜;新闻重沟通,宣传重操纵;新闻重平衡,宣传有重点。可见,宣传和新闻是传媒可能承担的两种职能,前者带有意识形态政治属性,而后者带有公民知情权的社会属性。 当我们从区分宣传与新闻的视角重新审视刘涌案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许多疑惑似乎便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澄清。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从革命战争中一路走来的新中国传媒,最早的定位便是服务于大局的宣传工具;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后传媒业的新闻改革也随之展开,并且大的发展趋势是传媒领域整体向新闻本位转换立场,但宣传本位至今仍然是传媒界的重要属性。在刘涌案先期,树立刘涌恶贯满盈形象从而引起群众义愤,配合打黑运动式执法行动的传媒报道无疑是宣传本位的体现,其目的是辅助权力意志的实现;而后期对司法活动的一系列质疑,则体现出传媒在新闻本位与宣传本位之间的分歧。 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宣传”本身是一种负面的行为,事实上,宣传是在任何社会形态当中都存在且不可能被消除的现象,恰当的宣传能够有效统和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顺利运行;从另一个方面看,即使秉承最严格的中立立场进行信息的客观报道,一则新闻也会由于报道主体的因素必然带有主观性色彩。因此,毋宁说是在司法问题上如何恰当地把握宣传和新闻两种立场之间的平衡,把政治号召与公民知情权有机结合起来。而这一任务的完成不能完全依靠传媒,更多的可能存在于法院的能动性上。 回顾刘涌案始末,从先期舆论引导开始,强大的舆论场就已然建立起来,代表国家意志的官方媒体的高调宣传使得刘涌的死刑结果呼之欲出;然而在辽宁省高院二审改判死缓之后,改判的理由语焉不详又导致了民间的不满,这与先前所报道的罪大恶极的刘涌是不是真的是同一回事?尽管民间对于采纳非法证据排除与是否应当可以据此判决被告人无罪尚无明确的价值判断,但可以肯定的是,司法机关的不公开,或者有限度的公开案情,是没有办法抗衡案件早期的舆论引导,也无法抵抗对于案件结果的诘难。在这一点上,刘涌案折射出在传媒仍然是国家宣传喉舌的大背景下,并不一定会干扰司法裁判的正常运转,尽管可能先期的舆论引导会给司法机关的裁判带来压力,但如果坚持做到司法公开,采取令人信服的理由,民意自然认同,也无所谓“媒体审判”的说法。但问题就是出在司法机关的审判公开原则的执行上打了折扣,这在刘涌案二审当中暴露无遗。此外,即使之前存在“舆论绑架司法”的冤假错案,只要纠错及时且公开及时,不仅能疏导公众情绪,充分维护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还能使我们反思究竟应引导还是顺从公众的朴素情感,以及如何协调法院的社会职能与审判独立之间的矛盾,如去年备受关注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再审无罪案”就是最好的例证。通过司法的及时公开发挥引导社会舆论和疏导公众情绪的作用,在网民自由表达意见之下打好预防针,有利于保障其自身的公信力。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上,本质的一条,就是坚持落实司法公开原则,在法律范围内坚持公布相关诉讼文书、案卷材料,及时就案情进展向民众通气,才能在满足民众知情权的前提上获取在司法与传媒的话语博弈当中的制高点,这一点在司法机关对于网络传媒的运用上体现得较为明显。 三、司法机关借助传媒引导舆论 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公开,主动借助传媒引领舆论的新思路,实际上是对过去多年司法实践当中出现的“舆论审判”和“舆论干涉司法”的现实回应,是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司法机关借助自己的舆论阵地发出自己声音的积极尝试,是在舆论场的传媒博弈中借助占有信息的优势,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做到提升司法公信力、遏制司法腐败、促使社会舆论对个案进行合理表达与合理质疑,并最终实现司法与传媒的新和谐局面的新的努力。对此,我们需要正确认识舆论民情与司法活动的区别:首先,宣传与新闻之所以能够影响舆论民情,根源在于其本质上的可变性———群体的观念极易受到影响,尤其是不自觉地遵循权威的指引;与之相反,现代司法本质上是一种规范性活动,稳定性才是其特征。其次,舆论观点的形成可以看作是一种形式上的民主过程,而裁判活动主要是一种专业化的精英行为。从大范围的历史经验上看,恰恰是这种少数人出于理性的守护,使正义原则与社会价值观得以延续,成功的反制非理性的舆论带来的多数人暴政。 然而,少数人反制的成功则离不开司法机关在社会中的权威性。在当今中国社会,主流官方宣传媒体虽然仍占据着权威地位,但是面临市场新闻媒体的冲击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面对传媒领域的竞争,司法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应当从属于或者依附于某一种声音,而应当充分认识司法机关在舆论观点形成当中的主体性地位,用自己的声音说话,重视司法公开。这样一来,司法机关发布第一手的真实信息无疑比其他传媒机构发布消息更具信服力,以司法机关作为大案要案审理中媒体报道的唯一权威信源,足以减少不必要的真伪纷争;二来,形成稳定的信息公开渠道意味着对民意的关注点有了更高的影响力,因而有助于国家法律教育宣传的良好开展,并且能够实现提升司法权威的良性循环。而司法公开的新举措主要在于进一步重视网络平台的利用。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明确表示,积极推进法院网站的建设,加快裁判文书上网的步伐,并将法院微博建设作为法院的重要宣传工作,是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由于微博具备受众面广,消息传播及时迅速、时效性极强、发布渠道公开、平面化等特点,已经超出了对传媒与司法的一般关系,因此如何借助微博平台,与其他活跃在微博上的法学学者和法律执业群体形成互动,成为司法机关当前亟待探讨的新课题。因此,在逐步扩张的微博平台上,司法机关逐步开始重视利用和建设微博平台,在宣传本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政策当中体现司法公开。这是关注传媒与司法,尤其是新型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绝佳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