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规制是规制机构按照保证文化安全、导向安全和产业安全原则,批准传媒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如对图书、音像、广播电视等重大选题的出版都实行选题报批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版。此外还有政府实施传媒管理的补救制度,主要指惩办制度。如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业严格实行事后审读制,一旦发现违禁内容,将销毁全部产品,并对出版单位实施严厉的惩罚,甚至取消出版资格。但政府对出版物、节目等的规制松紧失度,对一些内容的审查过于严格,增加了规制成本,降低了时效性,而对广告的规制形同虚设,不良广告行为泛滥,导致节目出口量小和公信力下降。惩办制度过于宽松,导致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收益,违法仍有利可图。 4.二元体制结构造成传媒产业主观上缺乏活力 已经组建的几十家传媒产业集团大多还都按照“事业体制,企业化运营”的二元体制结构在运行。由于体制上的障碍,产业结构单一,造成市场主体不明确,产权不明晰,投融资不顺畅,少有跨行业的投资和经营,缺乏多元化的赢利渠道,单纯依靠自身的滚动发展,因而增长缓慢,抗风险能力弱。当前,不管是广电还是报业,作为资产拥有者的国家和作为经营者的传媒单位法人,两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明确,因此,相应地带来了传媒集团与各子媒体、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的不明确,从而影响媒体发展。 5.寻租活动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完备法律体系和制度保障的缺失,容易导致政府规制机构的权力滥用,这也造成了政府规制制度具有很大的弹性和随意性。通常政策越模糊,掌握政策的部门和个人的权力就越大,所以有时政府官员故意将政策制定得含糊不清。这个过程就是所谓的设租和寻租的过程,也就是孽生腐败的制度环境。规制俘虏理论证明许多管理者和被规制者最终变成了规制的既得利益者,于是他们就会寻找到各种各样的借口,利用政府赋予的合法权力来创造出更多的规制来。在传媒产业这样的渐进转型经济部门,一些政府部门通过行政垄断的方式来阻止市场竞争,维护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传媒机构的利益,实际上也是通过规则制定来设租和寻租。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看,社会效益损失严重。 6.对规制者的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任何监督机制要取得良好的成效,不仅需要完善的内部监督,更需要严密、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但是目前并没有针对规制者的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这就为规制者滥用自由裁量权,如行政不作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随心所欲干涉市场,甚至人为造租、寻租创造了条件。规制的范围越广,规制的项目越细,政府规制部门的规模就越庞大,制定各种规章条例的费用、审查费用、监督费用、信息费用以及制裁费用等各种行政支出和规制费用也会不断地上升。 7.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 传媒业涉及大量知识产权问题。在传媒业界,加强知识产权的研究和保护已是势在必行。当前传媒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突出特点表现为:传媒内容和表现形式被剽窃、非法使用、改头换面的现象非常严重;传媒机构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渐凸现;原创性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市场份额正被逐渐挤占、侵蚀,原创的积极性受到挫伤。 主要原因为:一是传媒业缺少代表广大作者利益的知识产权联盟组织;二是传媒业的领导层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漠;三是传媒业从业人员普遍缺乏系统、完整的知识产权教育训练;四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与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存在不适应的地方,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运行机制还不够健全,配套的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 三、传媒产业政府规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传媒产业组织政策的规制改革 判断新闻传媒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传媒机构)的优化程度,主要标准有三:一是新闻传媒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适应党和国家宣传任务的需要及社会对新闻传媒的需要;二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是发展的潜力,包括竞争活力、竞争水平、集约化程度、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产业结构和组织的优化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