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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基层治理中“乡政村治”体制评析(3)

时间:2014-04-03 15:18 点击:
第二,在民主决策上,一些乡镇政府干预村民和村民委员会对村事务的民主决策权。乡镇政府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末梢地位,这决定了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和任务,最终都要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

  第二,在民主决策上,一些乡镇政府干预村民和村民委员会对村事务的民主决策权。乡镇政府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末梢地位,这决定了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和任务,最终都要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由于这些任务指标都是和乡镇干部的考核升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为了完成任务,有的乡镇政府把行政体制内的目标责任制的管理模式推向村里。乡镇党委和政府先将目标责任书的指标进行细化,然后将具体的指标分解到各村,并与各村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人主要包括村干部和各村的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与村干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主要包括党支部建设、夏粮征购、税费收取、农技推广、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农田水利综合治理等。通过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动员和发挥村委会和村委会干部个人的积极性,保证任务的完成。这个过程中,有的乡镇政府不顾各村的实际情况,片面追求“高速度”、“高指标”、“高积累”,干预村民和村委会对村里事务的决策权,向村委会下达“硬性任务”,要求村委会向农民强行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税费改革前个别乡镇提留公然超过国务院明文规定的“不得超过农民上年纯收入5%”的规定,竟达到50%以上。就村委会而言,对于乡镇这些做法,有的一味执行或迎合乡镇政府的要求,完全听命于乡镇政府,呈现出“附属行政化”倾向。有的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从而使村委会呈现出“过度自治化”的倾向。有的村庄则力求采取各种方式弱化、抵制乡镇政府的过分干预。

  第三,随着村委会选举日益民主化,村级治理的自主性增强,村民的民主意识也日益浓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对于乡镇政府的过分干预往往进行抵制。也有少数村委会利用乡村关系的紧张,有意摆脱乡镇政权的领导,实现自己的特殊利益。他们往往组织村民通过各种合法、非法的形式向政府发难,如组织群众集体越级上访,抗粮、抗税、不履行计划生育等正当义务;有的甚至组织农村宗族势力甚至黑、恶势力对抗乡镇政府,公然组织群众打砸政府机关或执法部门,殴打政府工作人员,故意堵塞交通,扩大事态等。

  三、“乡政村治”体制改革的相关思考

  从改革的未来趋势看,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入以及农村社会结构变化的加速,农村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如何构建与农村开放、流动、分化和多元化相适应的基层社会组织与管理方式,如何建构一种不断开放的、制度化、秩序化的农民参与基层政治的机制,促进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良性互动、形成民主合作的善治结构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笔者认为,完善国家乡村治理机制,可以探索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首先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坚持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道路。

  第二,在治理方式上,农村基层政权改革必须立足国情,必须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实现乡镇政权治理方式由资源汲取型向资源支持型转变,由管治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注重城乡统筹治理,实现城乡社会经济一体化,在更大的范围里以新的机制部署乡村基本公共品的供应。

  第三,在体制设计上,尝试由“乡政村治”向“乡村共治”模式转变。从行政化治理逐步转向社区化治理,加强农村社区建设。以健全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核心,以激活农村群众的自治性与自主性为主旨,以激发农村群众的主体公共参与为目标,政府、农村自治组织、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乃至农民个人共同参与管理农村社区公共事务。政府与农民、社会组织平等协商、互相合作,形成良性互动的治理机制、规则和方式。

  参考文献:

  [1]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42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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