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总理说“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经济,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这种公正的制度必须按照社会生产力发展而逐步改进,直到成为人的道德自觉时,国家才可以退出其作为公正执法者的角色。但是,当前政府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维持者,存在着角色缺位。 四、对收入分配研究的启示 市场过分强调“利己”,忽视“公正”,实际上并不能够实现社会繁荣;放任政府不作为,忽视其“公正”执法者身份,所带来的只能是财富分配不公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破坏。 (一)加强公正道德宣传 公正观念作为上层建筑,受制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但是,公正观念也可以由人的主观能动性认识和吸收。因此,加强公正观的宣传有利于人们对公正道德认知,在市场机制中自发地抵制不公正分配,削弱市场机制的负面作用。从而,能够进一步促进生产力发展。 (二)转变政府职能 改革开放过程中,为促进生产力发展,政府过多地发挥了经济调节职能而弱化了维护社会公正分配的职能。这在特定时期内无可厚非,当前分配的不公正已经成为了解放生产力的制约,那么,需要政府转变职能做好“公正执法者”工作,维护财富分配的公正性。(下转14页) (三)加强立法保护 对于分配的公正要进行立法保护,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对特权阶层的限制,避免他们利用权力来谋求私利搞特殊,从社会财富中攫取不应得的部分;二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分配权力,让弱势群体能享受到社会发展的好处;三是当前社会生产力发展还不够充分的前提下,财富分配仍然需要以效率为重。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13. [3] 孔陆泉.按要素分配中的公平正义观:一种社会心理的矫正——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开的一道难题[J].社会主义研究,2006,(1). [4] 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684. [5] 曹丽新.剥削、正义与共产主义——杰拉斯对马克思正义观的阐释[J].学术交流,2010,(4):12. [6] 马建堂.国际统计年鉴2009[K].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7] 蔡继明.论财富创造与财富分配的关系[J].经济学动态,2010,(4):60. [8] 吴宣恭.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根源和解决途径[J].经济学动态,2010,(11):18.[责任编辑 刘娇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