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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问题研究

时间:2014-08-20 11:44 点击:
摘要:文章运用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和2011年财政数据,对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省级和市县两级政府补贴额度进行测算和分析。结果发现,省级财政有能力承担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的制定也能够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要求,但

  摘要:文章运用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和2011年财政数据,对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省级和市县两级政府补贴额度进行测算和分析。结果发现,省级财政有能力承担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的制定也能够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要求,但市、县财政面临的压力存在显著地区差异。因此,中央政府应尽快明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补贴增长机制,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更加细致地重构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整合和地区整合目标。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财政补贴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14)03-0110-07

  一、引言

  养老保险的城乡整合和地区整合一直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难题。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于2009年9月和2011年6月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以县市为单位试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以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然而,上述文件仅规定了中央政府对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具体补贴数额,地方政府补贴标准则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情况自行确定。实践中,即使经济社会条件相似的邻近县市,地方政府对新农保和城居保的补贴也存在显著差异,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2013年9月,广东省人社厅出台《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粤府〔2013〕92号)通过详细界定省、市、县三级政府的财政补贴责任,将新农保和城居保进行整合,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并全面上调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然而,广东省各地经济发展并不均衡,是否都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补贴责任?

  《人口与经济》2014年第3期

  黄丽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问题研究

  近年来研究新农保政府补贴问题的文献大量涌现。例如,邓大松等人区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探讨新农保的政府补贴问题,得出中央财政有能力承担新农保财政补助,但中西部贫困地区地方财政筹资困难的结论[1]。薛惠元等人探讨了新农保财政补助的地方公平性问题[2]。杨翠迎等人基于养老金替代率的视角对各地新农保养老金及补贴标准合意增长水平等问题进行了研究[3]。但上述文献并未涉及新农保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和地区整合问题。部分文献虽然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整合和衔接问题进行了尝试性探索,但对于其中的财政补贴问题分析并不深入。例如,邓大松等人运用规范分析方法对新农保未来发展和整合方向进行了分析[4];黄丽等人通过广东中山的案例研究,探讨了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并轨的难点问题等[5]。鉴于此,本文基于广东省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和2011年财政数据,对省级政府和市县两级政府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中的筹资能力进行测算和分析,探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过程中的各级政府的财政关系。

  二、 广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的基本方式

  1.各级财政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标准

  2013年《实施办法》中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高至不低于每人每月65元(780元/年),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275元)。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

  根据《广东统计年鉴(2013)》,广东经济区划包括四个区域: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惠州、肇庆、江门);东翼地区(珠三角以东,包括汕头、汕尾、潮州、揭阳);西翼地区(珠三角以西,包括湛江、茂名、阳江);粤北地区(包括韶关、河源、梅州、清远和云浮)。由省财政补助(每人每月18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2.对农民个人缴费补贴

  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于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下同)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的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3. 对农民的缴费激励办法

  为鼓励参保农村居民多缴费,2013年《实施办法》中规定,对缴费期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参保缴费每超过1年地方财政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对于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负担50%。

  4. 对缴费困难群体的补充规定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试点文件规定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具体情况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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