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内容”。审计机关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追踪披露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几乎每个审计结果公告或多或少地体现了其落实情况。除了审计公告中提及的整改情况,审计署也会专门公告“整改结果报告”。对2003-2012年审计结果公告的统计分析发现,2008年以前并未公布审计整改报告,2009年有3份整改报告,2010年没有公告,2011年2份,2012年1份。这6份整改报告中,4份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另两份为2009年第11号:“10省区市财政支农资金审计调查发现违规问题整改结果”和2011年第38号:“20个省有关企业节能减排审计调查整改结果”。 由表2,通过横向、纵向对比数据可以发现,审计查处的力度不断加强,整改项目不断完整,落实情况不断改善。对2007-201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整改所涉及的资金总额从267.73亿元、26.34亿元(2009年审计)增加到1782亿元(2011年审计)和1201.69亿元(2012年审计)。对审计发现问题制定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也从增加到上千条。处理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员数目增多且惩罚力度加大。 二、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采用行政型的审计模式,审计报告向政府提交,审计机关作为执行机关的组成部门去监督执行机关本身,具有浓厚的内部审计色彩,独立性不强,因此审计结果的透明度较低。 1.审计结果公告数量偏少、范围狭窄 从目前公告的数量和范围来看,审计结果公告并没有反映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由审计署发布审计公告的数量来可知,我国仅就少量的审计项目结果进行了公告,公开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低于全部审计项目的10%。《国家审计准则》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其他都应公开,而其范围远未达到社会所期望的水平。此外,审计公告主要是对政府相关部门或企业的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与民生相关内容较少,社会公众对此关注不多,也不能完全了解政府的运营情况。 2.审计结果公告类型单一且发展不平衡 审计结果公告的主体为财政审计,对于其他审计公告类型的涉及时间较晚、数量较少,如审计署于2010年才开始公布,但随后企业审计公告发展迅猛。除了财政审计和企业审计,其余四项审计公告类型所占比例较小,近十年来,金融审计、资源环境审计、涉外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总量分别占审计公告总数的6%、6%、5%和4%,四项总和只占审计公告总数的21%。同时,审计项目公告缺乏连续性,如资源环境审计在2006年首次公告后,于2009年才继续公告。审计结果公告的分类并不完整、恰当。如2009年第6号:“41户中央企业节能减排情况审计调查结果”既属于企业审计又涉及资源环境审计;2005年第4号:“16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结果”这是业务指导层面的行业检查,将其归为上述六类似乎有失偏颇。 3.审计结果公告不能很好地起到“公而告之”的作用 《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国家主权在于人民,国家财产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社会公众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督审计公告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然而,由于审计报告专业性较强且社会公众中具有审计基本知识的人比例较少,若不加解释直接传递给大众,往往无法达到公告效果,甚至会被不法人士恶意曲解传播不良信息。在审计署公布的一百多份审计结果公告中,大部分公告使用专业术语且无任何解释,同时缺乏图表、对比等形象化表达。在对各层级社会人士进行的问卷调查也显示,68%的人无法准确理解审计结果公告传达的信息含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