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公民社会在我国的迅速成长已是不争的事实,学校道德教育应当根据紧密结合中国公民社会的特点做出自己的选择。从"传统与现代、积极和消极、形式和内容、封闭和开放"的角度来看,公民社会的迅速发展使公民道德教育成为学校道德教育的当务之急、首要之选;合作型的公民社会取向要求培养公民的合作意识、协商和对话精神;我国公民社会的文化传统为公民道德教育提供了重要的"内容选项";我国公民社会的初始性、差异性决定了我国公民道德教育的开放性、实践性品格。 【论文关键词】公民社会;道德教育;公民道德教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民社会在不断成长和发育。中国公民社会的出现,应该说既是符合历史发展方向的必然趋势,也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根本标志。正是这一重大的、带有鲜明的历史转型意义的社会变革应该成为我们思考当下教育尤其是道德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社会历史前提,新时期的教育实践应该在积极面对和参与这一变革的过程中成为新的社会历史的重要推手。然而,在言及中国的公民社会和公民教育时,就不能一般而论,或者是把西方语境中的公民社会、公民教育概念、理论和实践范式直接引人并宗为经典,因为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公民社会除了在类的、全球的意义上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共同性的特征外,还都具有鲜明的历史性、文化性和区域性特点,在尊重共性和历史规律的前提下,中国的公民教育也应当紧密结合中国公民社会自身的历史进程和特质,创造性地做出自己的选择。 一、合作型的公民社会取向要求培养公民的合作意识、协商和对话精神 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历史时期的公民社会既有其共性的一面,但又不完全一致,甚至差异很大,不同形态的公民社会给中国的公民社会建设提供宝贵历史经验、启示的同时,也昭示着中国公民社会的建设必须顾及自己的历史和现实,走自己的路。"无论是公民的理论还是实践,都是永远随着特定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可以令人信服地认为,公民概念与制度的正当性,正好有赖于其实际的弹性"。[1]我们需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公民社会,也是迫切需要关注的、值得深思远虑的现实课题。 建设合作型的公民社会,是实现善治的切实需要,是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公民社会建设的共同选择。善治,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治理过程,而要想实现公共领域的全面治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单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仅靠市场也不能解决问题,需要政府、市场、社会的全面有效合作。因此,目前世界各国提倡建设公民社会,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社会治理、为公共领域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在这个过程中,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每个公民自身的价值。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包括东亚的韩国、新加坡、日本,还有欧洲大多数大陆国家,如德国、瑞典、意大利,以及多数拉美国家,均是采取法团主义或者说是合作主义的路径来建立公民社会的。显然,建设合作型的公民社会理应成为我们未来的选择。 建设合作型的公民社会,对当前的公民道德教育、对公民人格提出了宏观上的、方向性的要求,即新时期的公民不仅要具有独立人格、追求自由平等、具有批判和反省精神,同时,更要具有合作的愿望、意识和能力,具有协商和对话精神。这既是建设合作型公民社会的现实需要,也是个体成长的基本要求,人只有在与他人的合作中才能更好地改善自己的生活、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价值。实际上,自由和合作并不矛盾:积极的自由总是和高层次的合作相勾连,真正的合作一定是基于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合作。无可置疑,权利和自由是现代社会中公民之所以为公民的基本标识,"正是这种自由使得公民区别于臣民(subject)。相应的,公民的本质特征就是警惕地捍卫他的权利与自由。道德就在于个体的人的充分发展,而公民身份则为之实现而提供了必要的自由。"[2]但权利总是和责任联系在一起,自由也不可以滥用,更不是个体的任性。同时,合作也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简单的依附、无原则无底线的附和,而是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的、在现代契约理念下的积极配合、沟通和协调,共谋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的最优化。所以,培养合作型的人格,倡导协商、对话的价值取向至关重要,它直接事关公民社会的成败,关系到公民是否能真正成为一个理性的、积极的"好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