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欠发达地区开征环境税启示 (一)水污染税 以排出的工业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和废水中有害物质含量为计税依据,由环保部门核定。企业根据生产情况上报未处理污水中的可回收副产物种类,环保部门评定企业副产物回收利用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给予减税;对自行处理污水的企业,按污水处理程度由地方税务机关给予免税;对循环使用工业废水,提高废水利用率的企业,地方税务机关给予免税;地方税务机关将税收收入以赠送污水治理设施、补贴污水处理研发资金和培训环保设备管理人员的形式返还企业;地方税务机关对偷排、偷放污水的企业实行双倍税率。 (二)硫税 由于欠发达地区早期工业发展多以资源型工业为主,选址分散工艺落后,难以检测工业排放废气的各项指标,环保部门按企业含硫燃料使用量计算进入生产环节的硫总量,以此为硫税计税依据,由环保部门核准。由地方税务机关对使用低硫燃料的企业按照每吨燃料成本的增加额进行补贴;对自行减少含硫燃料使用的企业,给予减税;对采取措施处理含硫废气的企业,按废气处理程度给予减税或免税;对偷排偷放超标含硫废气的企业实行双倍税率。 (三)工业固体废弃物填埋税 对需要填埋处理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征税,以废弃物重量为计税依据,由环保部门核准。对历史遗留的工业废物堆放地,明确产权,由地方税务机关向产权所有者征收该税,对自行处理废弃物,减少填埋,提高废弃物回收利用率的企业,地方税务机关按减少填埋废弃物的比例给予减税或免税,将税收收入以赠送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设施、补贴回收处理研发资金和培训环保设备管理人员的形式返还企业,扶持和奖励进行再生资源研发的企业和机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大力建设和发展固体废物再循环、再利用项目;环保部门根据堆放地环境情况进行污染评级,若未达无害化处理标准,地方税务机关对堆放场地产权所有者实行双倍税率。 以上三种税均列入严格监管范围,由省级环保部门持续监管,一年一查,接受群众上访举报,三年内无违规记录的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原税率。 参考文献: [1]陈少英.中国税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10. [2]武亚军,宣晓伟.环境税经济理论及对中国的应用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10. [3]周柯.生态环境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粱本凡.绿色税费与中国[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5]云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大队.云南省2012年统计年鉴[K].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6]云南省环保厅.2005—2012年云南省环境公报[EB/OL].云南省环保厅网站.[责任编辑吴明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