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众所周知,《社会契约论》是推动法国大革命的重要著作。但因其内容抵触了君主专制制度,直到它的作者卢梭逝世都一直是一种禁忌。这部作品谈论的不被当局允许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与政治的分析。那么,与此密切相关的法律思想必然也是不可或缺的。这就是本文中要讨论的主题。 【关键词】社会公约;平等;人民主权 我们要想探索《社会契约论》这部作品中的法律思想,就需要耐心地从头到尾对它有一个理解。 一、《社会契约论》的主要思想概括 (一)社会契约论。契约是这部作品中的关键词汇,这么讲并不是说文中主要讲的是契约,而是想说明这是作者卢梭在分析和谈论社会与政治时体现的重要思想。他将人类还原到最原始的状态,以此来说明人不可能天然地对其他人拥有权威。人类在最初是平等的,谁也不能命令谁,也不能约束谁。所有人都是一个个体,没有绝对的联系。社会的形成,是因为人们遇到了一人的力量无法跨越的生存的障碍,所以不得不聚集成为一个团体,来对抗这一障碍。人们需要团体的力量,但同时也要保障自己应得的利益,所以便有了社会公约。社会共同体组成的同时也形成了一道束缚,用来约束成员,以此来代替力量的不平衡导致的不公平。这就是卢梭对社会的理解。 (二)政治论。卢梭对政治的理解也是根据他对社会的理解。它有一个特点,就是人民主权。他认为国家是由人民组成,国家的行为,包括立法的行为,都是公意的表现。因为国家的成立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那么他就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所以在卢梭的观点上人民是主权者,主权者的行为就是法律,主权者拥有立法权,并依靠法律来行动。 二、法律思想探析 以上的概括是必要的,我们所要探索的是这本书中的法律思想,那就不能忽略作者在这本书中的完整的思想。下面,我就要分几个部分来讨论书中的法律思想。 (一)平等思想的体现。平等思想是书中体现的主要思想。所谓平等是指一种地位上的平等,这种平等使所有人自己掌握自己的权利,自己做自己的主人,但根据每个人力量的不同,就必然会导致物质上的不平等,因为自然状态下,人类的行为都是根据本能的。没有所有权,也没有法律的保护。正如卢梭所说“原始人首先爱的是他的生命,他首先关心的是他的生存。土地对他提供的产品,都是他需要的东西;他的本能促使他去享受这些东西。” i而法律上的平等,则是保障所有人应得的利益,和避免个人受到人身的伤害。卢梭的平等思想在法律中的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人得到的保障与利益是平等的。我们可以回想一下人类订立社会公约时付出的代价,他们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了共同体。卢梭在论社会公约中解释上述转让时写道“由于转让是毫无保留的,因此共同体就必然是尽可能完美的;每一个结合者就不会有额外的要求,否则,如果个人还保留某些权利,……如果每个人在某些事情上由他自己裁判。那他很快就会事事都由自己做主。”ii另一方面,人们的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遵守法律的平等。既然在以社会公约方式建立的国家中,所有成员的权利与保障都是平等的,那么对他们的约束也是平等的。违反法律就是违反了最初的约定,破坏了社会公约。卢梭称之为“公约的破坏者”、“公众的敌人”。所以,只要是公约的一份子,就应当平等地遵守法律,平等地履行约定。即便是君主,只要是国家的成员,就要在法律之下,平等地遵守法律。
(二)人民的立法权与立法者。在上文中提到过,人民是社会公约国家中的主权者,他们拥有立法权,并通过法律来表现他们的意志。关于人民的立法权的来源,卢梭认为,法律是社会结合的条件。法律是为人民而制定的,那么最好的制定者就是人民本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