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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死刑概述

时间:2021-05-11 16:59 点击:
【摘 要】当今,我国的法学界对于死刑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主流的观点是目前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必须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同时,根据我国的形势与政策来看,它不仅反映了我国对于死刑犯权利的关注,也象征着我国的法制文明。在

  【摘 要】当今,我国的法学界对于死刑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主流的观点是目前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必须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同时,根据我国的形势与政策来看,它不仅反映了我国对于死刑犯权利的关注,也象征着我国的法制文明。在此,本文试从几个方面对我国大陆的死刑进行阐释。

  【关键词】诉讼程序;执行程序;死刑赦免

  一、大陆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

  1.审前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必须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对于群众反映的情况,迅速进行侦查、审理等活动,如果认为确实有群众所反映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马上立案,对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不予立案。我国法律对于死刑案件的侦查,并没有特别的规定。一般来说,死刑案件需要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检察院所提起的公诉也应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2.一审程序

  进入到审判程序以后,我国大陆的死刑案件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先开庭,然后法庭开始调查,具体包括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对相关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休庭与庭外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宣判等等。

  3.二审程序

  对于死刑案件来说,它的上诉主体应该是被告人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诉期为10天,按照全面审查的原则,包括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审理方式,其审判的结果包括维持原判、应当改判、和发回重审。

  4.复核程序

  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来说,如果说,经过一审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被告人并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议,那么,在上诉、抗诉期满以后,有三天的时间,需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需要将案件发回进行重新审判,或者直接提审。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的判决应该是终极判决,被告人将不能进行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如果是发回重审所做的判决,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也可以提起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后,如果维持死刑判决,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让其进行核准。在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中,如果对被告人判处死刑,而且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也没有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有三天的时间,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让其进行核准。

  如果被告人被判处了死刑,但是要缓期两年执行的话,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需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让其进行核准。

  二、大陆死刑案件的执行方法

  随着人权意识的大幅提高,现代人对于那些异常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深恶痛绝。比如,古代使用的斩首、凌迟的方法,它既血腥又野蛮而且残忍,对人的尊严也是一种侮辱。相比而言,枪决则显得较为文明,也更能体现人道主义原则。何况,执行死刑还需要考虑经济成本,所以我国大陆一般都是采取枪决作为死刑执行的主要手段。执行时,司法警察用枪去射击其头部(也可以是心脏),在结束以后,还会有相应的法院进行检验,如果死刑犯并没有被射杀,执行人员还将会进行补射,执行的地点一般会选在非常偏僻的地方,整个执行过程也是保密的。

  注射也是我国大陆执行死刑的重要手段之一,这是由我国的社会状况所决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射刑所需要的各种条件也趋于完善,但是考虑到我国各地发展水平不一样,注射刑的使用并不具有普遍性,而且,实施注射刑的要求较高:一,具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关的设备。二,执行的司法警察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三,有专门的法医进行监督。

  三、大陆死刑案件的赦免

  在我国大陆,并不存在专门的死刑赦免制度。从我国的现行立法来看,只是提供了主要机关的决定以及特赦的颁布,它并没有规定特赦具体的适用对象、特赦的有关条件、特赦的法律效力等问题。在1975年以后,我国就没有特赦过死刑犯,一直以来,我国大陆特赦的对象主要是战争犯和反革命犯。

  四、大陆的死刑执行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首先,最高人民法院会签发关于死刑的执行命令,然后,要做好死刑执行之前的准备工作,具体来说,确定好执行的地点,何时执行;通知同一级的检察院,确保其委派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安排好线管的警戒事宜等。在死刑执行前,需要对死刑犯进行验证,比如,死刑犯的姓名、、籍贯、职业等等。最后,由司法警察押往执行场地执行死刑,如果采用的是枪决的执行方式,场地会选择比较偏僻的地方;如果采用的是注射的方法,一般会选择在羁押的场所之内。在死刑执行完毕后,处理相关的事后工作,包括制作笔录,将死刑执行情况上报到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将死刑犯的尸体和器官进行妥善的安排处理,如果死刑犯尸体火化,要通知其家属领取骨灰,没有火化的,要通知其家属领取尸体。对于死刑犯的遗书等物品,应该通知其家属进行领取。

  结 语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一些冤假错案情况的发生,而且死刑的残忍性、随意性以及显示公平性一直充斥在人们的观念中,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将死刑废除。在这个基础上,借鉴国际上较为发达的国家的法治理念,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在目前尚不能完全废止死刑的背景下,必须要对死刑进行改革,切实保障死刑犯的相关权利,为最终死刑的废除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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