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尊重、保障人权”法治理念推动下,我国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较之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做了很多更人性化或者说更符合伦理道德的修改,其中一个亮点则非“亲属证人免证权”莫属。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新刑诉法关于亲属证人免证权相关条款,以探究该制度的实质及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出庭作证豁免免证权 其实,亲属证人免证权在中国并不是一个全新制度,早在汉朝开始,我国古代就一直实行“亲亲相隐”制度。只是到了近现代,我国受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惩治犯罪等思想影响,加之义务本位的倾向,我们才抛弃了该项制度。所以,我们并不是创建了亲属免证权,而是继承发展了该传统法律制度。 一、新刑诉法中亲属证人免证权的规定 新刑诉法第188条规定:“公民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在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时,若该证人拒不出庭,又提不出正当理由的,除非该证人系被告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其出庭。”目前,在许多现代法治国家,属免证权则是指证人虽具备作证条件,但因其与被告人有亲属、婚姻关系,除其自愿放弃,该证人享有拒绝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等权利。所以,我国新出台的亲属证人免出庭作证条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亲属证人拒证权,但不可否认的是,该条款的出台与之前的刑事诉讼法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二、亲属证人免证权的意义 从构建和谐社会视角下,设立亲属证人免证权,在惩治犯罪同时,保障人权,顺应人性善的一面,对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有着不容忽视的价值: (一)体现法律的人性化,提高法律的威信 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维护社会安定,使老百姓免于承受犯罪分子的迫害固然很重要,但若仅是一味的强调该目的,而忽略人性,强迫罪犯的亲属割舍亲情,抛开家人对自己的信任,大义灭亲揭发亲人的罪行,虽然罪犯受到其应有的惩罚,但也会使亲属证人承受良心谴责,亲人的不理解及失去亲人信赖的痛苦。因此,通过设立亲属证人免证权制度,在追求法律公平正义的同时,捍卫人们人性本能,保持人们对亲情的信赖,让老百姓认识到法律人性化的一面,提高其在人们心中的威信,达到让人真正地信法、服法、守法的司法目的。 (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 在国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到宪法时,查清案件事实、惩治犯罪就已不再是刑诉法所追求的唯一司法目的。所以,在努力与犯罪分子做斗争时,我们还要兼顾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因为,一旦人们失去对亲人的信赖,和睦的家庭关系也将随之破坏,而家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如此一来,整个社会的和谐也将遭到冲击,所以,给予亲属证人免于作证的权利,可以使亲属证人免于承受必须在亲情与法律之间抉择挣扎的痛苦,体现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维持人们对亲情、人性本善的信仰,这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一大动力。 (三)增加亲属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亲情是最难以割舍的一种情感,亲属之间那种信赖、相互扶持的情感也很难被打破,如果用法律强制打破,不仅可能会让人们感觉法律上无情的东西,也可能会迫使被告人的亲属为了让亲人免受惩罚而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虚假证词,这样一来,亲属证人的证词不但不能使被告人受到应有的惩戒,甚至还可能有脱罪的可能。而若是赋予亲属证人有拒绝作证的权利,那他们在自愿出庭作证时的证言可靠性就会更大些,这对司法机关进行证据审查、追查事实真相顺利进行的好处不言而喻。 三、亲属证人免证制度不足与完善
我国之所以建立亲属免证权、重启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也是基于价值权衡的考虑。随着我国法治进一步发展,当发现保障公民基本人权、限制公权力、维护亲情伦理与追求惩治犯罪的目标价值相冲突时,国家就要在其中寻找一个点,即达到一种和谐的衡平,于是设立了亲属免证权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