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属证人免证制度的缺陷 众所周知,社会发展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限制,法律制度也是如此,并不是我们设想如何理想的制度就可以建构如何完美的制度,我国在构建亲属免证权时也要受到经济、文化等因素的限制,所以,我国所建立亲属免证权制度,虽对保障人权、强化法律威信、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但与域外一些现代法治国家亲属免证权制度相比,我国该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亲属证人仍需作证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关于亲属证人免证权的规定是:证人虽具备作证条件,但因其与被告人有亲属、婚姻关系,除其自愿放弃,该证人享有拒绝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等权利;而我国的规定是:公民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在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时,若该证人拒不出庭,又提不出正当理由的,除非该证人系被告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其出庭。由此看出,我国仅是不再强制被告人亲属出庭作证,并没有免除亲属证人作证的义务,所以,笔者认为,这并不能达到真正的维护人类对亲情伦理道德的要求。 2.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对质权 既然说我国的亲属证人免证权并没有免除亲属证人免证权的义务,那就代表亲属证人还需在庭外进行作证,如此一来,可能给被告人带来双重不利。一方面,这样做免除了公诉机关接受被告人对其亲属证人提供的证词的对质义务,而此时,若是检察机关对亲属证人提供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出示,而出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这对被告人来说,只能是百害无一利;另一方面,当亲属证人在庭外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陈述时,公诉人员、审判人员若是以法律规定不得强制亲属证人出庭作证而拒绝被告人就亲属证人的证词对质的请求时,对被告人来说非常不公平。因此,新刑诉中的“亲属证人免证权”规定的缺陷,不仅达不到和谐、维护亲情伦常的目的,反而会加深亲属之间的误解与仇视,甚至将亲属之间的亲密、信赖的关系迫坏殆尽。 (二)亲属证人免证制度完善建议 虽然不能否定我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持亲属间信赖相扶的关系,而建立的“亲属证人免证权”制度初衷,但该制度需要完善的紧迫性不容忽视。 1.完整实行“亲属证人免证权”制度 所谓完整实行是指完全免除亲属证人的作证义务,即亲属证人虽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但其可基于“亲属证人免证权”制度而拒绝作出任何证词,当然,若是亲属证人愿意放弃该权利,则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这样,可以从案件侦查开始就避免侦查机关强迫亲属证人作证,使得亲属证人能够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免证权,充分保护亲属证人不愿违背良心、伦理道德陈述被告人罪行的意愿,这样才能切实的维护社会和谐,维护亲属间亲密与信赖。 2.辅以“特殊条款”予以规制 虽然亲属证人免证权是我国价值衡量的结果,但并不是说维护亲属之间亲情与信赖就是终极目标,笔者认为,保障社会大众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的价值应受到优先考虑。所以,当被告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甚至是世界安全时,且能够揭发案情的人大多是其亲属,如果此时还一味强调亲属之间相互的信任,而罔顾大多数人的生命,那无疑是本末倒置了,故在切实施行亲属证人免证权的同时,也需以“特殊条款”加以规制,避免放纵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如恐怖分子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