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专家证人制度的问题成了学界广泛讨论与争议的焦点。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的合理之处,结合本国实际国情,配合我国现有的鉴定人制度,是今后专家证人制度发展的方向。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域外现行相关司法制度,为完善我国民事专家证人制度提供宝贵借鉴。 【关键词】辅佐人;技术顾问; 专家证人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对网民31个意见建议答复情况”中公开承认中国法院已经实行了专家证人制度;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的制度。尽管如此,我国民事诉讼中专家证人制度的具体规则仍是空白。日本的诉讼辅佐人制度和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都是大陆法系国家强职权主义模式保护当事人主题地位,增强当事人诉讼能力的成功实践。一、日本辅佐人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辅佐人的概念及特点 近年来,作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在民事诉讼方面逐步淡化职权主义的色彩,开始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辅佐人制度正是这一趋势的最好体现。日本《民事诉讼法》第60条第一款有言:“当事人亦或诉讼代理人,得到法院之准许,辅佐人可与之一同出庭[1]。”这里表述的辅佐人即为诉讼辅佐人,“于期日中,随同当事人、辅助参加人或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庭,并对之陈述予以补充。”(二)辅佐人的选任和诉讼规则 对于诉讼辅佐人的选任资格规则,日本民事诉讼法采取的是宽容态度。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辅佐人无须诉讼能力。”在具体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往往聘请的都为十分专业的人士作为诉讼辅佐人,比如建筑师,医生等。在参加诉讼方面,法律严格规定了辅助人出庭程序,“经法庭许可并于法庭指定期日之内,方可进入诉讼程序[2]”;法院对于辅佐人的陈述内容也有裁量权,“欠辩论能力之辅佐人,法官可立即禁止其发言[3]。”(三)辅佐人的功能 辅佐人的功能主要在于其辅助功能,其辅助性是贯穿于诉讼活动始末的,可以随同当事人参与到任一诉讼程序中,在当事人不反对的情况下,其所作阐述将被视为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由此可见,辅佐人制度的设计在于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制度相比较而言,辅佐人不具有强烈的专业色彩,更倾向于担当当事人专业问题的代理人之责。(四)日本辅佐人制度与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对比 第一,诉讼辅佐人所作的陈述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效力,从属于当事人陈述。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并未规定专家证人意见的诉讼效力;第二,日本诉讼辅助人参与诉讼须于期日之内,作出诉讼行为也需在法庭规定的期日内才产生效力。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笼统,亟需详尽细则。第三,相比较于我国专家证人地位的不明了,诉讼辅助人在性质上更倾向于是当事人专业问题的代理人,而并非仅限于对鉴定制度的对抗平衡,从侧面也体现了辅助当事人,而不是辅助法庭的特点。第四,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选任规则,立法并未有具体规定,这就为我们借鉴日本民事诉讼法的成功经验预留了很大空间,也许我国未来的民事诉讼法也可以采宽容的态度,放宽对专家的专业性的限制。二、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技术顾问制度的启动 意大利的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任命自己的技术顾问的权利,在司法救助法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获得技术顾问的协助,所产生的费用由国家支出。”
由此,技术顾问制度的启动,依当事人根据具体的诉讼情况而自行决定,启动方式有两种:第一,由当事人自己支付聘用的费用,第二是在当事人申请下,由国家为当事人委派支付相关费用。可见,国家强调要保障当事人双方事实上聘请技术顾问权利得到同等的实现,也充分支持和重视技术顾问在诉讼全程中的介入。(二)技术顾问的诉讼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