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争议也越来越复杂化,所以,人们把更多的目光投向了纠纷解决机制。仲裁第三人制度属于纠纷解决机制的范畴,因此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本文认为,应该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本文从两方面阐述了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合理性。同时,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应当加以严格的限制,从而有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关键词】仲裁第三人制度;合理性; 限制理论界到现在都没有对仲裁第三人下一个合理的定义。在本文中,我们暂且用此定义:仲裁第三人是指与正在进行的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但与仲裁标的存在利益牵连的人。[1]我国目前没有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但是从立法趋势来看,适当的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是大势所趋。一、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合理性(一)此制度是仲裁理念与仲裁性质的完美诠释 仲裁与诉讼是两个具有不同理念的纠纷解决的方法。仲裁相较与诉讼,具有更大的便捷性、灵活性、兼容性、和谐性。仲裁的性质也是众说纷纭,笔者比较认同:契约论和民间论。契约论认为:仲裁权并不是从法律或者司法当局获得的权力,而是从仲裁中当事人那里获得的权力;仲裁的过程中体现更多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民间论认为:仲裁体现了更多的社会自治性。仲裁权不是源于国家权力而是来自当事人的认同和信誉。[2] 仲裁第三人制度看似无法体现仲裁理念,但是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仲裁第三人制度不但没有影响仲裁制度的理念和性质,反而增进了这一制度的功效。 首先,仲裁第三人制度体现了仲裁的便捷性和灵活性。如果将仲裁第三人制度适当的引入仲裁机制,那与仲裁标的存在利益牵连的第三人便可省去许多麻烦的工序,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就可以参加仲裁,这样既不会有损第三人利益,也使程序变得更加便捷灵活。其次,仲裁第三人制度体现了仲裁的兼容性和和谐性。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但是诉讼已经有了诉讼第三人制度。目前的仲裁制度根本不能兼容所有的现实情况。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可以兼容一些不能解决的现实问题。最后,仲裁第三人制度诠释了仲裁的性质。仲裁第三人制度体现的更多的是社会的自治,而非国家权力的运作。这也是仲裁性质的体现。(二)此制度是程序公正与效率的体现 仲裁程序与其他程序一样,都追求:公正与效率。试想,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制度,那享有独立请求权或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就不能得到救济,利益就得不到保障。这样会导致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脱节,也会影响到仲裁程序的公正。公正都不复存在了,那公众对仲裁程序的信任何在? 另外,效率是仲裁程序追求的另一个目标。当事人选择仲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仲裁能够迅速的解决双方纠纷。如果仲裁将第三人制度纳入范畴之内,也就是把同一纠纷中的当事人或者有数个有牵连的纠纷纳入到一个程序中合并处理。这样,无论是对仲裁机构还是对当事人,第三人都意味着效率的提高。公正与效率是辩证的关系。效率的提高,换来的也是仲裁裁决结果的公正。二、对仲裁第三人制度的限制
仲裁第三人参加到仲裁程序中应当有严格的限制。一旦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相应的限制机制也应当快速建立。(一)对第三人权利进行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