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目的是:赋予第三人实体权利,使第三人能参与到仲裁程序中来,最终使各方都获得公正的裁判。为了实现此目标,需要赋予第三人一定的权利。但是,第三人的权利并不是无限的,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样,才能保证不影响仲裁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一方面,由于与仲裁标的有利害关系,所以第三人可以就所争议的事实提出自己的主张,并且提出支持此主张的证据。另一方面,因为仲裁主要解决的是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因此第三人一定要受到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仲裁协议的限制。对第三人权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不能对仲裁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不能选择仲裁程序,不能选择仲裁员等等。[3](二)对第三人主体身份的限制 仲裁第三人应当是除仲裁当事人以外的对争议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利害关系的人。笔者认为:仲裁第三人要想进入到仲裁的程序中,首先需要审查第三人是否与仲裁标的有利害关系。其次,需要审查第三人是否是除仲裁协议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此句话的涵义是:仲裁第三人应该与仲裁协议扩张理论中的当事人相区别,不能将两者相混淆。最后,一旦第三人参与到仲裁中来,仲裁员就要严格审查第三人的主体身份。(三)对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时间的限制 仲裁第三人参与的时间,必须是仲裁活动已经开始后,仲裁程序终结前。这一时间限制,是由仲裁本身的性质来决定的。因为第三人与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所以第三人应该视自己的情况来决定到底参加不参加仲裁程序。三、结语 第三人制度的设立是仲裁法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需要做的是对第三人制度进行完善的制度设计,这样才能有益于纠纷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周江.也谈仲裁第三人[J].仲裁研究,2006(4). [2]法律教育网.仲裁的性质[EB/OL].http://www.chinalawedu.com/new/18500_186/2009_10_15_ji07119554015101900222479.shtml. [3]叶永禄,曹莉.论我国仲裁第三人的理论基础及制度构建[C].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2010年年会论文集,2010. [4]邹渊.走出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禁区———写在<仲裁法>颁布十周年之际[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