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追诉时效采用四档的分法,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中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罚等级共有九种,但中国只有四个档次追诉时效幅度,严重的凸现不均衡性,不平等性。刑罚最高刑为1年、2年的轻罪追诉时效长达5年,而死刑与无期徒刑的追诉时效都为20年,不对称与不公平。我认为应在4档设置的基础上增设轻与重两个档次,法定刑罚最高刑为不满3年的,经过3年,科处的最高刑罚为死刑的,经过25年。这显现“轻其所轻,重其所重”。(三)补充规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 刑法法条规定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单位是犯罪主体,但对其追诉时效却未予说明。这样不易打击单位犯罪,不助于发挥时效制度功能。实践中单位犯罪盛行,补充规定其追诉时效势在必行。本文认为,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应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所判刑期长短为设置依据,因其所判刑期长短与单位犯罪的社会危险程度成正比。且弥补了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立法上的空白。(四)应增设行刑时效制度 立法必须具有前瞻性,要防止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实现法的预防功能、惩罚功能。立法的前瞻性,不能等到判处刑罚后超期执行或不予执行的发生才规定,设立行刑时效有利于国家刑罚权的实现,符合刑罚执行的经济性的原则。四、小结 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简要规定有失偏颇,刑法设置的法定刑幅度跨度大,差距大,不协调,刑法未设立单位犯罪主体的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且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只确立了4个档次,给追诉犯罪带来了困难。笔者期待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修正提上议事日程。缩短追诉时效不合理性,减少范围,以真正落实国家机关追诉权自我限制的立法本意,最大限度地发挥保护人权、惩罚犯罪的效用。 注释: ①于志刚.追诉时效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2-129.参考文献: [1]于志刚.追诉时效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 [2]房清侠.我同刑法时效制度之立法检视[J].河北法学,2005(7). [3]姚国艳.完善我国刑事时效制度初探[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03(6). [4]王成祥.论我国新刑法追诉时效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常德师范学院学报,2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