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谣言是时下流行语,从刑事证据的角度来看,网络谣言是证明网络侵权的关键证据。本文以微博这一网络发布平台为例,从网络谣言之于诽谤罪认定为切入,论述微博这种新型电子证据的特点,分析构成诽谤罪的“情节严重”的考量标准,并针对现实情况提出进一步规范网络言论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谣言;诽谤罪; 情节严重微博作为新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途径正悄然改变着公众的生活方式和信息交换方式。而微博内容以其对特定事实的证明性,必然会进入到证据法领域。当一些特定言辞是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微博内容作为证据的重要性就更加显著。以诽谤罪为例,微博内容作为电子证据具有如下特点: 主体的复合性。微博内容的发布,需要藉由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的运作来完成,ISP/ICP能够在微博内容传播中的参与作用,是微博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突出特点。 形成方式多样性。微博证据以网页形式存在,发表言论的主体既隐蔽又公开。因一般的微博服务提供商不需要用户提供实名认证就可以注册微博,有些发布者对于受众而言是不可见的。又因相当一部分发布者希望更快的让身边人在网上找到自己,所以往往在注册资料上留下真实身份。 传播范围的广泛性。微博上非法信息的二次传播具有可怕的发酵性,获知信息的群体将迅速膨胀,不明真相的“围观者”会给受害人带来更多的伤害。而很多ISP供应商为了追求商业利益、扩大影响力,纵容了微博谣言的肆意传播。 取证质证的特殊性。侵权行为地、结果发生地等要素难以把握。微博电子证据必须附着在有形载体上,增加了质证难度。另外,因为大部分司法人员专攻人文科学领域,很难具备专业的电子技术知识,在证据材料出现争议的时候,还需要专业的技术部门、鉴定机构给出鉴定意见,才能被采纳。 微博内容作为证据材料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法官对于案件的判决?《刑法》中诽谤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标准。如何认定微博上的不实言论构成“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如何考量,是个技术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以存在时间为标准考量
面对谣言,受害方的要求一般是停止言论攻击并赔礼道歉。可见,谣言传播的时间越长,对于受害者造成的伤害似乎越大。2006年,美国一女子因在网上被另一名女子称为“骗子”、“行骗大师”且持续时间达十个月之久,于是起诉对方诽谤罪,获赔1130万美元。这起案件创了此类案件的最高赔偿纪录。可见传播时间确实是在判决中值得考量的一个因素。但是,不实言论破坏力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如捏造的内容让人无法容忍、对被害人的心理长时间的摧残、通过“听众”的反应引发更恶劣的后果等。设想,在一个刚刚注册、没有任何关注度的微博上发布的谣言,无异于造谣者的自言自语,此类谣言的可责性在于:它只要在微博上存在,就有被受众知晓的可能,所以仍然不能脱离“公然传播”的范畴。可见,谣言的存在时间在司法认定中可以部分的证明案件情节。二、以受众范围为标准考量 |